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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 科A:2017年度A股股份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8-08-16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A 股股份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 A、万科 H 代

                                 公告编号:〈万〉2018-0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18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公司 2017 年度 A 股股份分红派息实施方

案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人民币 9 元(含税)现金股息,剩余未分

配利润留转以后年度分配。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 2017 年度 A 股派息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9 元(含税)。

    2、A 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9 元。股东在转让股

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并由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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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 1 个月

(含 1 个月)以内的股份,每 10 股补缴税款 1.8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股份,每 10 股需补缴税款 0.9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

    A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包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按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8.1 元。

    对于通过深港通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8.1 元。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

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本公

司,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经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

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其

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结算热

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三、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8 月 22 日,除息日为 2018 年 8 月 23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8 年 8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 A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息将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通过股东托

管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六、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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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七、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A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最晚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前(含当日)填

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 A 股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

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

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

发红利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

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5606666 转董事会办公室,传真:0755-25531696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 33 号万科中心

    邮编:518083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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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股东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股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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