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科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4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农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4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决议中的中小股东含义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12 日~2017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3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2 日
15:00—2017 年 11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 3333 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 3 楼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林琳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1
股份 25,133,4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2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
代表股份 25,094,8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83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38,6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6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38,6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6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
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05,849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2%;
反对 27,6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8%;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00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993%;反
对 27,6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007%;弃权 0股,
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阮旭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05,849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2%;
反对 27,6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8%;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00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993%;反
对 27,6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007%;弃权 0股,
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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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兵、梁爽律师
3.结论性意见:国农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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