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科技: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执行情况的公告2018-07-14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农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8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 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6 月,自然人胡小泉就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签署的《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
授权使用协议》履行纠纷事宜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 年
2 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 06 民初 429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山东华泰败诉,山东华泰支付胡小泉专利授权使用费 448 万元(即 2014-
2015 年度个税部分),截止 2016 年 5 月 25 日的资金使用费 123.86 万元,以
及此后以未支付专利授权使用费为基数支付资金使用费至专利授权使用费清偿
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51,831 元,申请费 5,000 元。山东华泰不服一
审法院判决,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
2018 年 6 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 1257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1,831 元,由山东华泰负
担。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5)。
二、判决执行情况
山东华泰已将法院判决确定的应付金额共 8,015,520.4 元及法院执行费
67,478 元汇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并已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
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结案决定书》。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二审判决前,山东华泰已参考一审判决确定预计负债 571.86 万元,现根据
判决执行情况,本期新增费用 2,364,309 元。上市公司持有山东华泰 50%股
权,山东华泰的损益情况将按照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相应期间的利润
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决定书》(2018)鲁 06 执 219 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