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科技: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9-03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农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5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山东华泰”)就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以下简称“ATP”)发明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已获得青
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鲁 02 民初 1485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胡小泉
(二)纠纷的起因与内容
山东华泰于 2002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开展了关于 ATP 药品的研究,研发
成功后于 2004 年 7 月发起 ATP 药品申报,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收到国家药监
局下发的 ATP 注册批件。
在 ATP 的研发过程中,山东华泰与胡小泉于 2004 年 5 月 13 日签订了《注
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注册与经营合作协议》,约定山东华泰自取得生产
批件后 5 年,胡小泉具有 ATP 药品在中国的独家经销权。此后,山东华泰与胡
小泉于 2011 年 6 月 23 日签订了《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注册与经营补
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授权胡小泉对 ATP 药品经销期限延至
2024 年 7 月 20 日。
由于《补充协议》约定的 ATP 药品代理价格远低于该产品同期市场代理价
格,山东华泰与胡小泉磋商解除该《补充协议》。此时胡小泉提出其持有涉案
专利(ZL200410024515.1 号,名称: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
及其生产方法,专利申请日为 2004 年 7 月 21 日,2006 年 11 月 15 日获得授
权),要求在撤销其代理权的同时,山东华泰必须有偿使用其专利。2013 年 11
月 18 日,山东华泰与胡小泉签署了《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授权使
用协议》,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专利有效期结束,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
该专利产品,均须每年支付授权使用费 1400 万元,且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时间超
出 60 日的,胡小泉可以一次性要求山东华泰支付涉案专利全部授权使用费总额
的余额。
由于山东华泰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生产出 ATP 产品,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山东华泰生产、销售 ATP 产品无需胡小泉许可,也无需支付专利授权使用
费。鉴于山东华泰与胡小泉签署《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授权使用
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山东华泰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因此,山东华泰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原告山东华泰与被告胡小泉签订的《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
专利授权使用协议》;
2、判令被告胡小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交通费、律师
费等合理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该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尚无
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鲁 02 民初 1485
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