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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农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4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农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2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决议中的中小股东含义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1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12 日~2019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3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2 日

15:00—2019 年 11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兰香一街 2 号海王星辰大厦 1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翔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1
股份 30,598,5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43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

代表股份 25,200,9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009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 5,397,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27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

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98,548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广州火舞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98,548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仇夏萍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
    表决结果:同意30,598,548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贤榕、徐兵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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