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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星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6月)2018-06-30  

						    证券代码:000005             证券简称:世纪星源              公告编号:2018-045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6 月 29 日经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
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类型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下称“提
           议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
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会议地点在公司所在地。
   第七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
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
法履行职权。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与准备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为 20 日,临时股东大会
为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
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
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及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不
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
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后,应当在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三)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书面要求后,应当在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   对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
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在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六)   上述由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内
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
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准备完成,做到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代表每人一份。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制作股东大会签名册供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参会资格

   第十六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

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一)持有公司股份,持股比例没有限制;

    (二)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三)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第十八条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和表决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每一议程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可让公司职员进行必
要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
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
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二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
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
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5 日公
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
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股东年会的
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
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
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局提出提案并经独立董事审核同
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局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职的,董事局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
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一)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
    (二) 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
    (三) 公司的监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四) 欲提名公司董事、监事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书面提交
           提名候选人的提案;
    (五) 提案应符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附以下资料:提名人的身份证明;提名人持有法律规
           定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份的凭证;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基本情况;
    (六)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被提名人无本公司章程第
           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七)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
           监事候选人的,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第四十三条 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年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
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在股东年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文件;
    (四)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
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议股东大会召集通知上所列的所有议题,并按召集通知所列议题的顺序进行讨
论和表决。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七条 股东发言应依照以下规则:
    (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 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发言内
             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四) 股东违反前三款的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和监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
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 质询与议题无关;
     (2)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4)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依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
布休会。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
经济利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本议事规则规定得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
者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在审议
提案时,对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否则,有关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
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局、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股

东征集投票权无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七条 对于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
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八条 对于招股、配股、增发项目,应对每个项目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
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六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大会主持人应当即点票。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
会。
   第六十三条 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累积投票
制。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累积投票制是在董事或监事的选举过程中,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或监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但选举董事、
监事应分别投票),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时,应制订详细、具体的操作方案,并在投票前向股东作出
详细说明。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和监事的选举或更换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并依照本规则第六十四
条的规定进行投票。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深圳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条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 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的姓名、会议的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一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
    (七)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10 年。如果股东大
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 10 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七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
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并应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及报刊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七十四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代理)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
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由
董事会按以上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改。




                                             二 0 一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