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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振业A: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07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罗新律师、李鹏律师(以下统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对公司提供并确保
其真实性的、全部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会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定期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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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等相关事项,并明
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

     2、会议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6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2014 号振业大
厦 B 座 12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赵宏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6 日上午
9:30 - 11:30 , 下 午 13:00 -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5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63,581,9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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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 461,965,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198%;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616,497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7%。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东均于公司公告
的股权登记日(即 2017 年 8 月 31 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投票前进行了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能提供符合
规定的验证材料或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
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
票据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
案一致,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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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本
所律师、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代表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表决合法有
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462,784,0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79%;797,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462,781,0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72%;800,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
行中期票据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462,781,0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72%;800,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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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2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议案均经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记录及会议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本所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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