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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振业A: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07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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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

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市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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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 2018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查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网

络投票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8 年 6 月 6 日(星期三)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

安南路 2014 号振业大厦 B 座 12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宏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6 月 5 日-2018 年 6 月 6 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6 日上午 9:30-11:

30 , 下 午 13 : 00-15 : 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5 日下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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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至 2018 年 6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参与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50 人,代表股份合

计 462,560,159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49,995,046 股的 34.263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共 10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461,231,0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165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登记在册,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验证材料或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参与情况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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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8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

    1.《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17 年年度报告》

    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一

致,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书面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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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审议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484,659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675%;反对 815,5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763%;弃权

260,0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5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9,3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7.0749%;反对 815,5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5.2956%;弃

权 260,0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7.6295%。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审议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488,459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683%;反对 811,7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755%;弃权

260,0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5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3,1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7.3325%;反对 811,7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5.0380%;弃

权 260,0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7.6295%。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审议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495,559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698%;反对 804,6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739%;弃权

260,0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5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10,2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7.8139%;反对 804,6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4.5566%;弃

权 260,0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7.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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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审议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490,459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687%;反对 770,1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665%;弃权

299,6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4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5,1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7.4681%;反对 770,1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2.2173%;弃

权 299,6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0.3146%。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审议公司《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993,159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8774%;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14%;弃权

282,9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1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07,8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1.5541%;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9.2636%;弃

权 282,9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9.1823%。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审议公司《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

议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488,459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683%;反对 1,071,7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317%;弃

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3,1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7.3325%;反对 1,071,7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72.6675%;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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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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