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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振业A:重大仲裁进展公告2019-06-05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 A          公告编号:2019-018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本公司
     2、被申请人:佰富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富利集团”)
     地址:Unit 8,3/F., Qwomar Trading Complex, Blackbume Road, Port Purcell,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1110。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
     2013 年 8 月 16 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我公司与长沙项目合作
方佰富利集团仲裁请求一案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的公开披露公告)。
     鉴于上述《裁决书》生效后,佰富利集团一直未履行其义务,故公司向湖南
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 年 6 月,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振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开
执字第 00990-1 号),要求协助将佰富利集团在湖南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予以冻
结(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5 年 8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发来的《听证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
知书》及佰富利集团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因佰富利集团对湖南省长沙
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不服,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我公司参
加了湖南省长沙市中院举行的听证会(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7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6 年 8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
(【2015】开执字第 00990 号),该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
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
并定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 9:30 在湖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按现状拍卖(详情参见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6 年 8 月 29 日,本次拍卖委托机构发布公告中止拍卖佰富利集团所持有
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权。(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3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6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15】
长中民执异字第 00417 号),驳回佰富利集团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华南国仲深裁【2013】218 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8 年 6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
开执字第 00990 号之三),裁定继续查封(冻结)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同时,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
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湘 0105 执恢 703 号、【2015】开执字第
00990 号),裁定拍卖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
权。
       二、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6 月 3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湘执
监 147 号),裁定华南国仲深裁【2013】128 号裁决书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次执行裁定书仅为执行机构发生变化,目前,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
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权仍处于查封(冻结)状态,后续如有进展,公
司将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尚未
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公司在后续债权受偿金额、时间上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无法预计对利
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湘执监 147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