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好: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21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 2017-166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有提案被否决,但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星期一)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19日--2017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9:30至11:
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1月19日15:00至2017年11月20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康路8号理想时代大厦6楼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发行
在外股份总数为346,448,044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08,948,044股,限售流通股
37,500,000股。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2人,代表公司股
份133,966,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687%。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数103,540,71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86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28人,代表公司股份30,426,07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2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深圳德福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暨调整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股) 弃权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133,966,787 96,466,787 37,500,000 0
权的全体股东 72.0080% 27.9920%
其中:单独或合 123,202,199 85,702,199 37,500,000 0
计 持 有 公 司 5% 69.5622% 30.4378%
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764,588 10,764,588 0 0
公 司 5% 以 上 股 100%
份以外的其他股
东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数同意通过。
2、审议未通过《关于全新好丰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引入新合伙人共同
投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股) 弃权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7,926,076 30,426,076 37,500,000 0
权的全体股东 44.7929% 55.2071%
其中:单独或合 63,208,327 25,708,327 37,500,000 0
计 持 有 公 司 5% 40.6724% 59.3276%
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有 4,717,749 4,717,749 0 0
公 司 5% 以 上 股 100%
份以外的其他股
东
本议案因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唐小宏先生
对上市公司的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受托表决股份、吴日松先生受托表决
股份、陈卓婷女士、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
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友谊、孟良勤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