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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19】第11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9-02-15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9—012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19】第 11 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 11 号,以下简称“《关
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安排
相关回复工作。相关回复内容如下:
    2018 年 12 月 10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裁决书〉暨公司所涉相关
仲裁案件进展公告》显示,你公司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编号:
(2016)深仲裁字第 2123 号),深圳仲裁委员会已对涉及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练卫飞违规利用上市公司进行担保向自然人谢楚安借款的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审
理并作出裁决如下:第一被申请人练卫飞向申请人谢楚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1,877,054 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 3,394,839 元、律师费人民币 154 万元;
同时,由谢楚安承担仲裁费人民币 415,378 元、练卫飞承担人民币 969,216 元。
你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博融”)和第四被申请人练卫飞之夫人夏琴对前述裁决中第一被申请人
应付申请人的款项共计 25,272,047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 年 1 月 25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暨公司所涉相
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显示,你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编号:(2019)粤 03 执 335 号)。关
于申请执行人谢楚安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你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强
制执行,深圳中院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依法受理并责令你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
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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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
    说明你公司就对外担保事项制定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具体流程,并说明
针对前述担保事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在发生前述对外担保时公司内部控制是否
出现失效的情形,如是,说明你公司的整改方案以及落实整改的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就对外担保事项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2012
年6月26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通过)。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述案件涉及的担保需提交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事实上,上述案件因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原因涉及担
保并未经公司任何内部审批程序,更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此毫
不知情。
    2014年公司集中出现了在公司及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实际控制人利用
上市公司借贷和担保的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成员也因此受到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
    对于前述问题,经自查发现公司前期印章使用规定存在缺陷,前期内部控制
在一定程度失效。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印信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印章管理、使用及审批流程,
针对公司原《印信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主要包括:修订前未明确用印审批最终
审批责任人,修订后明确为总经理、董事长;修订前部分用印审批流程仅到总经
办,修订后不同的用印审批流程最终均需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经过进一步规范公司印章管理、明确使用及审批流程后,公司日常印章使用
规范合规,不再出现前述历史违规类似事项。
    2. 请你公司聘请的律师核实《裁决书》中“连带保证责任”的具体履行方
式,结合你公司截至目前与《裁决书》中所指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博融和第四被
申请人夏琴的具体协商情况,说明你公司以及广州博融、夏琴拟分别承担的具
体金额。
    律师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 11 月 30 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6)深
仲受字第 2123 号《裁决书》,其第(五)项裁决第二被申请人上市公司与第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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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广州博融和第四被申请人夏琴对裁决中第一被申请人练卫飞应付申请人
谢楚安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依据已生效判决,上市公司作为保证人
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
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
的,平均分担。”因本案存在其他两位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案涉《借款及保
证担保合同》中各保证人之间未约定保证份额,所以合同所涉各保证人承担的保
证责任平均分担。同时经核查上市公司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已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分别向第一被申请人练卫飞、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博融和第四被申请人夏
琴发出了《催告函》,经查询邮政信息,向第一被申请人练卫飞、第四被申请人
夏琴寄出的《催告函》未投妥,邮件退回,向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博融寄出的《催
告函》已签收。但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2019 年 1 月 23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谢楚安的强制执
行申请,要求第一被申请人练卫飞、第二被申请人上市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
博融和第四被申请人夏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2016)深仲受
字第 2123 号《裁决书》中确认的所有还款责任,包括本金、违约金、律师费及
仲裁费共计【27,781,109】元(其中,违约金暂计至 2017 年 7 月 29 日止,之后
以拖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综上,上市公司承担金额的情况存在如下情况:1、如债务人有能力承担债
务,则上市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赔偿;2、如债务人无能力承担债务,上市公司被
请求承担全部责任,则上市公司有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全部诉讼判决金额,之后根
据“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
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的原则,上市公
司有权向债务人练卫飞追偿或要求广州博融、夏琴平均承担担保责任;3、如债
务人无能力承担债务,上市公司、广州博融、夏琴平均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
仅需承担诉讼判决金额的三分之一。最终承担金额需以执行情况为准。
    3. 你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与马达加斯加大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陆矿业”)签订《保证合同》,大陆矿业同意就你公司因谢楚安仲裁案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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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争议解决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律师费、仲
裁费、诉讼费等)、不利判决或裁决要求你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及对你公司的
其他不利影响等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大陆矿业是否就上述仲裁案件履行了相应的连带责
任保证,如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具体方式,如否,请具体说明你公司收到
《裁决书》后与大陆矿业的沟通情况,你公司董事会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充分
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回复:
    马达加斯加大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矿业”)前期与公司签订了
《Mainland Mining LTD S.A.R.L.U 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大陆矿业就吴海萌、谢楚安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同意向
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在收到谢楚安案件《裁决书》后发函大
陆矿业要求其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截止 2018 年业绩预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
大陆矿业回复。
    经查询邮政信息,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向大陆矿业寄出的《催告函》
未投妥,但目前公司暂未收到退回邮件。自大陆矿业与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后,因前期未涉及担保履行,故期间公司未与大陆矿业联系。目前正尝试同步与
大陆矿业股东联系。公司董事会密切关注大陆矿业连带责任保证履行进展,不排
除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保证
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采取法律手段等措施),维护
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4. 根据你公司前任控股股东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泓钧”)与你公司现任控股股东汉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
于2018年5月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第2.2.4条的约定,“上市公司目前
尚涉及其与吴海萌之间的(2017)粤0304民初585号诉讼案件以及深圳国际仲裁
院SHEN DX20170235号和SHEN DX20170236号仲裁案件、其与谢楚安之间的深圳
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受字第2123号仲裁案件等四起诉讼、仲裁案件。甲乙
双方同意,待上述四项诉讼、仲裁案件全部结案、且确认上市公司未因该等诉
讼、仲裁案件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或上市公司因为该等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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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已经得到全额补偿、赔偿之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指定的账
户支付股份转让款尾款15,900万元(大写: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若全新好
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
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且甲方授权乙方立即从上述尾款中
扣除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
经济损失而应获补偿、赔偿的金额后,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的补偿、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全新好,尾款剩余款项由乙方立即支付至甲方
指定的账户”。
    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汉富控股是否已就上述仲裁案件,从股权转让尾
款1.59亿中扣除了相应的补偿、赔偿款并拟支付给你公司,如是,说明具体金
额及付款安排,如否,请说明你公司与汉富控股的沟通情况,并请汉富控股说
明是否已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4条,严格履行了其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并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
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截止目前,汉富控股暂未就上述仲裁案件裁决情况,从股权转让尾款1.59
亿中扣除了相应的补偿、赔偿款并拟支付给公司。
    汉富控股回复:
    (1)我公司与北京泓钧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根据我公司对全新好的
现状了解情况,出于风险防范考虑,我公司与北京泓钧约定以部分股权转让尾款
用于弥补现存在重大诉讼可能造成的损失,此条款为双方内部约定。根据《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该 1.59 亿交易尾款支付条件为吴海萌、谢楚安四项诉讼仲裁
案件全部结案,目前暂未满足支付条件,北京泓钧亦暂未主张支付,故我公司暂
无支付义务。我公司未违反《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1.4 条相关规定。
    (2)我司与北京泓钧前期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估计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
定将股权转让款中的尾款 1.59 亿元支付给上市公司补偿因上述诉讼、仲裁可能
造成的损失,以此作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方式之一。作为贵公司控股股东,我
司将竭尽所能筹集资金帮助贵司解决诉讼遗留问题。同时也不排除我司与北京泓
钧在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方式帮助解决上市公司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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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仲裁可能承担的责任,如有我司将及时告知贵司履行披露义务。
    律师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汉富控股尚未就上述仲裁案件,从股权转让尾
款 1.59 亿中扣除了相应的补偿、赔偿款并拟支付给上市公司,未收到汉富控股
支付前述款项的通知。
    上述四起案件中,上市公司与吴海萌之间的(2017)粤 0304 民初 585 号诉
讼案件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 SHEN DX20170235 号和 SHEN DX20170236 号仲裁案件
三起案件尚处在审判、裁决过程当中,而上市公司与谢楚安之间的深圳仲裁委员
会(2016)深仲受字第 2123 号仲裁案件已出具正式生效的裁决结果,但尚未实
际执行。因此,根据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中第 3.2.5 条的约定:“根据上市公
司的公告,上市公司目前尚涉及其与吴海萌之间的(2017)粤 0304 民初 585 号
诉讼案件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 SHEN DX20170235 号和 SHEN DX20170236 号仲裁案
件、其与谢楚安之间的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受字第 2123 号仲裁案件等
四起诉讼、仲裁案件。甲乙双方同意,待上述四项诉讼、仲裁案件全部结案、且
确认上市公司未因该等诉讼、仲裁案件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或上市公司因为该等诉
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已经得到全额补偿、赔偿之后,乙方应
立即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尾款 15,900 万元(大写:壹亿伍仟玖佰
万元整)。”上述协议约定的相应支付条件尚未满足,因而不存在支付款项的条件。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1.4 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由于目前协议约定的相应支付条件尚未满足,汉富控股
未违反《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1.4 条规定。

    5. 请你公司结合公司在本次借款纠纷案件中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及大陆矿
业和汉富控股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和补偿义务的情况,说明本次借款纠纷案件对
你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公司回复:
    马达加斯加大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矿业”)前期与公司签订了
《Mainland Mining LTD S.A.R.L.U 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
大陆矿业就吴海萌、谢楚安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同意向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6
任保证。公司在收到谢楚安案件《裁决书》后发函大陆矿业要求其履行连带保证
责任,截止 2018 年业绩预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大陆矿业回复。
    控股股东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在其股份转让协议中
约定 1.59 亿元交易尾款作为诉讼、仲裁案件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截
止 2018 年业绩预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汉富控股支付前述款项的通知。
    汉富控股《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将上市公司在诉讼仲裁案件中应承担的
补偿、赔偿款项支付给上市公司后将作为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助计入资本公积,
对公司 2018 年净利润不产生影响。由于汉富控股的补偿未实际履行,依据会计
准则,在相关事项未实际履行时,暂不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如大陆矿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其支付金额将冲减公司因该事项造成的营业
外损失,使净利润增加。由于大陆矿业的担保未实际履行,依据会计准则,在相
关事项未实际履行时,暂不影响公司的年度损益和资产负债表。
    基于谨慎,公司在 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拟在 2018 年年度报告关于诉讼案
件计提的金额未计算大陆矿业连带责任保证及控股股东汉富控股的补偿金额。公
司在 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拟在 2018 年年度报告关于诉讼案件计提的金额,是
依据诉讼仲裁案件的金额(计算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诉讼涉及本金、利息、
律师费用及诉讼等费用)、截止业绩预告日诉讼及仲裁案件的进展,结合律师对
未判决案件的专业分析,根据现有材料与年审会计师充分论证后最终确定。
    结合前述情况,由于诉讼仲裁案件的赔付将使营业外支出增加,将导致公司
当期净利润减少。赔付金额具体构成为:1、谢楚安已裁决案件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约 3526 万元,将导致净利润减少约 3526 万元;2、根据现有材料测
算,吴海萌、王坚的 4 起诉讼、仲裁案件计提的赔偿金额可能在 19,000 万元
-33,700 万元之间,将导致净利润可能减少在 19,000 万元-33,700 万元之间,具
体金额需以最终判决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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