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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向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议案的公告2019-11-16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9-104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向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提交临时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1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报纸、网
站”)上的《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
    2019年11月15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恒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7,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2%)向公司
监事会送达《关于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文件,要求向公司2019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临时提案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范启超先生、徐栋先生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14 日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健全贵公司治理架构,作为持有你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向你公
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以下临时提案:
    一、《关于选举陈毅龙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选举田进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作为贵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请贵公司监事会按《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

提交你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关于选举陈毅龙为深圳市全新好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田进为深圳市全新好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

司将在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审议上述临时议案,会议其他审议事
项不变。增加临时提案后的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详见公司
2019 年 11 月 16 日披露于指定报纸、网站上的《关于增加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临时议案暨召开 2019 年第五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毅龙、田进简历》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15 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毅龙、田进简历》
陈毅龙简历:
    陈毅龙:男、汉族、中共党员,出生于 1974 年 6 月 27 日,硕士研究生学历,

拥有 CPA、CIA、MBA 等证书,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历任上海实业集团成员企业
财务负责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636)董秘、财务总监,美年大健
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2044)董秘、副总裁,现任江苏美鸿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陈毅龙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

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田进简历:
    田进,男,汉族,1958 年 7 月 23 日出生,大专学历,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

1983 年 8 月起任江苏如皋市建筑钢模板厂技术员,1987 年 9 月起进入中国人民
银行如皋市支行,历任基建会计、金融监管员、监察室主任等。
    田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未
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