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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利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08-01  

						股票代码:000008    股票简称:宝利来     公告编号:2014033



                 广东宝利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星期三)上午在深圳市南山区

东滨路 4285 号本部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周瑞堂董事长提议并主持,董事会现任成员共 7

人,出席会议人数为 7 人。全体监事、财务总监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董事。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经与会董事逐项讨论,通过以下决议:

    一、全体与会董事一致表决通过《2014 年半年度业绩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通过此项议案。



    二、全体与会董事一致表决通过《2014 年半年度分配预案》;

        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通过此项议案。

       本次董事会议未提出分红送股或转增股本预案。



    三、全体与会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事宜;

        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通过此项议案。

         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宝利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四年八月一日
附件:三、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公司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做如下修订:
     1.原“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修改为:“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原“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修改为“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3.原“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修改为:“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4.原“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修改为:“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5.取消原“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公
司不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此条以后条款序号减少一位。
     6.原“第三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
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7.原“第四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8.原“第四十四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9.原“第四十五条 增加下述条款: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
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10.原“第五十四条” 增加下述条款: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11.增加第六十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