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神州高铁: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5-09-1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5)第 328 号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
    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任,就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
    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关于增加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召
    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
    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2015 年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宝安宝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董
事会递交的《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两项临
时提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新)》、《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 日通过指定媒体
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
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中
坤大厦 16 层召开,由董事长王志全主持本次会议。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4 日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4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有效表决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3,989,7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8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450,4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2%;另外 1 名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00
股)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但表决票无效,其所持股份数不计入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
络投票方式)共 4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5,440,24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1.7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列
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
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了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
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反对票 304,033,8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4%;弃
权票 31,406,3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


    表决结果:未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票 94,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8%;弃权票 3,714,3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52%。

    (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反对票 304,031,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4%;弃
权票 31,409,0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


    表决结果:未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票 91,9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1%;弃权票 3,717,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59%。

    (三) 《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新)》

    表决情况:同意票 335,305,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票 134,7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674,2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134,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54%。

    (四)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新)》

    表决情况:同意票 335,351,4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反对票 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720,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反对票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弃权票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