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9-10
证券代码:000008 证券简称:神州高铁 公告编号:2016095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9 日(星期五)14:30;
(2)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9 日 9:30—11:30 和 13:00
—15:00;
(3)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8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9 日 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中坤大厦
16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王志全董事长。
6、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等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6 年 8 月 25 日和 2016 年 9
月 5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合计持有公司 192,808,274 股股份,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1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合
计持有公司 192,802,474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14%,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4 人,合计持有公司 5,800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
代表股份 156,5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聘请的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大会对各事项逐一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赞成 反对 弃权
序 是否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号 票数(股) 票数(股) 票数(股) 通过
(%) (%) (%)
《关于修订<神州
高铁技术股份有限
1 192,807,574 99.9996 700 0.0004 0 0 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神州
高铁技术股份有限
2 192,807,574 99.9996 700 0.0004 0 0 通过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神州
高铁技术股份有限
3 192,807,574 99.9996 700 0.0004 0 0 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议案》
2
《神州高铁技术股
4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192,807,574 99.9996 700 0.0004 0 0 通过
保制度》
此表中“比例(%)”指投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赞成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号 票数(股) 票数(股) 票数(股)
(%) (%) (%)
《关于修订<神州高铁技术股份
1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155,835 99.5528 700 0.4472 0 0
议案》
《关于修订<神州高铁技术股份
2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155,835 99.5528 700 0.4472 0 0
案》
《关于修订<神州高铁技术股份
3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155,835 99.5528 700 0.4472 0 0
议案》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 155,835 99.5528 700 0.4472 0 0
对外担保制度》
此表中“比例(%)”指投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上 述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16 年 8 月 25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韶华、顾鼎鼎。
3、法律意见结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0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