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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高铁: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7-06-20  

						公司简称:神州高铁                  证券代码:000008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 年 6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4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5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7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说明 ................................................8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9




                                                      2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神州高铁:指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
  定数量的神州高铁股票。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神州高铁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4. 元:指人民币元。




                                     3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神州高铁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神州高铁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神
州高铁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4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神州高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16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
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钟岩先生
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2、2016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制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拟向符合条件的 30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216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5,138 万股,预留 1,078 万股;同时,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
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
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 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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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对象中巩路平等 1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放弃认购公司本次拟向其授予的合计 1 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董事会同
意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变更为 293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 6,215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 5,137 万股,预留数量不变,并同意
公司以 2016 年 11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 2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87 万股限制性
股票,公司副总经理石峥映的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六次临时会
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 2016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副总经理石峥映暂缓授予情形已经消除,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石峥映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石峥
映限制性股票共 150 万股,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
象人数为 292 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36.9 万股,预留数量不变。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登记上市。详情参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47)。
    6、2017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
和第十二届监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4 名原激励对象尹激、彭易
强、汪洋、石少波(以下简称“4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
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852,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资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7、2017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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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第十二届监事会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向符合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078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神州高铁第十二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本次限制性股票
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授予股票数量
       1、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根据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
       2、预留授予股票数量
       根据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 54 名激励对象 1,078 万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38%。
       (三)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预留激励对象实际获授情况具体如下:
                   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       占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激励对象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管理人员
                         1,033.2687              95.85%                0.37%
    (33 人)
核心技术(业务)
                          44.7313                 4.15%                0.01%
  人员(21 人)
       合计                1,078                  100%                 0.38%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确定方法
       1、预留授予价格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71 元/股。
       2、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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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41 元 50%确定,为每股 3.71 元。
    (2)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20 元 50%确定,为每股 3.60 元。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经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上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
对象也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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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神州高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
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神州高铁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
情形。




                                  9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神州高铁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何志聪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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