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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宝安: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三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7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三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经 审 计 , 公 司 2016 年 度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为

233,383,867.18 元,公司拟以总股本 2,149,344,97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0 元(含税)、每 10 股送 0 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

未来生产经营、投资对资金的需求,兼顾了回报公司股东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局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2、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对公司

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对 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

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此表示认同。

     3、对公司 2016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董事局会议有关决议的内容,按照公司《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资金的管控,并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4、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
外担保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

    (1)未发现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现象。

    (2)公司十分重视对外担保的控制,报告期内未对外单位提供担保,只对

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符合规定的担保有专门的审批流程,并有专人对担保事

项进行实时跟踪。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均处于受控状态,公

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担

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

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运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投资收益,促进公司战略发展转型,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采取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3)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三届董

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在

本次董事局会议审议的额度和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

    6、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宝安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能够真实

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
    要求公司今后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日常会计核算管理,完善财务控制制度
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郭朝辉、梁发贤、李瑶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