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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宝安: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6-23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曾铁山律师、林倩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中

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6月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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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宜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17年6月22日14:30在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号宝安广场A座2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陈泰泉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

东的委托代理人就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验证,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包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共计141人,代表股份(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经换算所对

应的股份数量)407,300,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18.95%。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402,117,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18.7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5人,代表股份5,182,873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局秘书、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会

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做出股东大会决议:

       1、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公司《2016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3、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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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提取增量奖励金的方案

    上述第1、2、4、5项议案已获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3项议案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6、7、8项议案已获本公

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各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年4月27日、2017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第8项议案关联股东陈政立应当回避表决,第5、7、8项议案将按照相关

规定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在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代表和本所律师的监督下
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进
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计票人和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
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每项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 、 第 一 项 议 案 获 得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403,013,340 股 、 反 对 股 份 数 为
4,143,930 股、弃权股份数为 143,275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为 98.94%、1.02%、0.04%,该提案获得通过。

    2 、 第 二 项 议 案 获 得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403,005,585 股 、 反 对 股 份 数 为
4,108,885 股、弃权股份数为 186,075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为 98.94%、1.01%、0.05%,该提案获得通过。

    3 、 第 三 项 议 案 获 得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402,982,670 股 、 反 对 股 份 数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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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1,5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286,375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为 98.94%、0.99%、0.07%,该提案获得通过。

    4 、 第 四 项 议 案 获 得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403,000,560 股 、 反 对 股 份 数 为
4,049,210 股、弃权股份数为 250,775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为 98.95%、0.99%、0.06%,该提案获得通过。

    5 、 第 五 项 议 案 获 得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402,699,515 股 、 反 对 股 份 数 为
4,393,440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7,59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为 98.87%、1.08%、0.05%,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26,440,466 股、反对股份数为 4,393,440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7,590 股,分别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85.18%、14.15%、
0.67%,该提案获得通过。

    6 、 第 六 项 议 案 获 得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402,540,370 股 、 反 对 股 份 数 为
4,150,490 股、弃权股份数为 609,685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为 98.83%、1.02%、0.15%,该提案获得通过。

    7 、 第 七 项 议 案 获 得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402,608,470 股 、 反 对 股 份 数 为
3,910,9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781,175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为 98.85%、0.96%、0.19%,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26,349,421 股、反对股份数为 3,910,9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781,175 股,分别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84.88%、12.60%、
2.52%,该提案获得通过。

    8 、 第 八 项 议 案 获 得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401,541,291 股 、 反 对 股 份 数 为
5,142,580 股、弃权股份数为 158,9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为 98.70%、1.26%、0.04%,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25,740,016 股、反对股份数为 5,142,580 股、弃权股份数为 158,900 股,分别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82.92%、16.57%、
0.51%,该提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陈政立所占股份数为 457,774 股,所
占股份总数比例为 0.02%,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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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与股东大会通知

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关联股东回避情况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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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曾铁山




                                                      林倩岚




                                                2017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