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曾铁山律师、吴三明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或“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 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将本 法律意见书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宜予以 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 15:00 在深圳市笋岗 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审议事项与 2019 年 1 月 2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关于召开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陈泰泉先生 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5 日 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2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45 人,代 表股份 420,617,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 19.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418,354,7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9.46%;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5 人,代表股份 2,262,6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 中小股东出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42,168,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 1.96%。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 法律意见书 有效。 三、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做出股东大会决议: 1.00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01 发行规模与方式; 2.02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2.03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2.04 债券期限; 2.05 募集资金用途; 2.06 上市场所; 2.07 决议的有效期; 2.08 本次公开发行债券对董事局的授权事项。 上述提案已获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各提案公告 已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 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在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代表和本所律师的 监督下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网络投票细则》的 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计票人和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第 1.00 项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获得的同意 股份数为 420,096,941 股、反对股份数 520,3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0 股,分 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88%、0.12%、0.00%;其中,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41,648,3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520,305 股、弃权股份 数为 2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77%、1.23%、 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2、第 2.01 项议案“发行规模与方式”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420,096,941 股、反对股份数为 479,3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41,2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88%、0.11%、0.0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为 41,648,3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479,3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41,200 股,分 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77%、1.14%、0.09%。该议案 获得通过。 3、第 2.02 项议案“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获得的同意股份 数为 420,096,941 股、反对股份数为 520,3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0 股,分别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88%、0.12%、0.00%;其中,中 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41,648,3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520,305 股、弃权股份数 为 2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77%、1.23%、 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4 、 第 2.03 项 议 案 “ 债 券 利 率 及 确 定 方 式 ” 获 得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420,090,741 股、反对股份数为 526,5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0 股,分别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87%、0.13%、0.00%;其中,中小股 东同意股份数为 41,642,1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526,5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75%、1.25%、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第 2.04 项议案“债券期限”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420,090,741 股、反 对股份数为 526,5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法律意见书 份 总 数比例为 99.87%、 0.13%、0.00% ;其中,中小股东 同意股份数为 41,642,1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526,5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0 股,分别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75%、1.25%、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6、第 2.05 项议案“募集资金用途”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420,096,941 股、 反对股份数为 520,3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比例为 99.88%、0.12%、0.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41,648,3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520,3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0 股,分别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77%、1.23%、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7、第 2.06 项议案“上市场所”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420,096,941 股、反 对股份数为 520,3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比例为 99.88%、 0.12%、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41,648,3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520,3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0 股,分别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77%、1.23%、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8、第 2.07 项议案“决议的有效期”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420,136,341 股、 反对股份数为 480,9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比例为 99.89%、0.11%、0.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41,687,7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480,9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0 股,分别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86%、1.14%、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9、第 2.08 项议案“本次公开发行债券对董事局的授权事项”获得的同意 股份数为 420,096,941 股、反对股份数为 520,305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0 股, 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88%、0.12%、0.00%;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41,648,3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520,305 股、弃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数为 2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77%、1.23%、 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与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和《股东大 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曾铁山 吴三明 201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