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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丽生态: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5-16  

						 证券代码:000010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           公告编号:2018-066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目前处于起诉期。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第三被告。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对公
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逾期贷款累计 51,000 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
逾期银行贷款事项。由于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原告申请诉前保全,导致公司及八
达园林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产以及部分股权被查封及冻结,对公司的信用状况和公司
的经营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债权银行协商妥善解决的方案,并
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妥善处理逾期贷款事宜。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及金融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收到常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苏 04 民初 119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材料,因子公
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提起诉讼,本公司为第三被告,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
    住址:常州市天宁区延陵西路 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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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一: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庆路 558 号
     被告二: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镇江市管塘桥路 200 号
       被告三: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园 A 栋孵化大楼 321-322
室
     被告四:江苏美丽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汇福路 6 号
       被告五:王仁年
       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公寓3撞乙单元702室
       被告六:陈小琴
       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公寓 3 幢乙单元 702 室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其所欠原告借款本金 7,000 万元,以及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至所有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 157.53 万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抵押的位于常州市新闸镇新庆路 558 号的房地折价,
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1,436.61 万元范围内就上述第 1、第 2 项债务优先受偿,抵
偿不足部分仍由被告一清偿。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 1、第 2 项债务在 5,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5、请求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 1、第 2 项债务在 16,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6、请求判令被告四对上述第 1、第 2 项债务在 8,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7、请求判令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第 1、第 2 项债务在 18,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8、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以上摘录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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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支行的民事起诉状)
       (三)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8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在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 日期间,在人民币 1,436.61 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内,被告一
为其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对
担保范围也作了约定。抵押物为新闸镇新庆路 558 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2015 年 10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在 2015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0 日期间,在人民币 5,300 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内,被
告二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的履行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对担保范围也作了约定。
       2015 年 10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在 2015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0 日期间,在人民币 16,000 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内,被
告三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的履行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对担保范围也作了约定。
       2017 年 10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在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人民币 8,000 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内,被
告四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的履行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对担保范围也作了约定。
       2016 年 10 月 10 日,被告五、被告六向原告提交了担保承诺书,承诺在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1 月 31 日期间,在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为被告一与
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
保。
       2017 年 10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
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24
日止,合同利率为年利率 4.785%,对逾期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 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
对未支付利息按合同利息加收 50%的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
放了贷款。
       2017 年 12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
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其中金额 1,000 万元,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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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止,金额 1,000 万元,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4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止,金额 1,000 万元,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5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止,
金额 1,000 万元,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止,金额 1,000
万元,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止,合同利率均为年利率 4.698%,
对逾期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 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按合同利息加收 50%
的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
    现被告一资产已被法院查封,且存在其他违约情形,根据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关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收回全部本息的函及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函,
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承担担保责任,但被告一至今未归还,其与被告也未
履行担保责任。综上,原告向常州市中级人员法院提起诉讼。(以上摘录自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的民事起诉状)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裁决结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由于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原告申请诉前保全,导致公司及八达园林部分银行
账户、部分资产以及部分股权被查封及冻结,对公司的信用状况和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
了一定的影响。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债权银行协商妥善解决的方案,并积极筹措资金,
尽快妥善处理逾期贷款事宜。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逾期贷款累计51,000 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逾
期银行贷款事项;
    2、截至本公告日,我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我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的《民事起诉状》;
    2、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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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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