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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丽生态: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7-17  

						 证券代码:000010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            公告编号:2018-089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
行(以下简称“中信常州分行”)提起诉讼。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7 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
披露,详见我公司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8 年 7 月 16 日,我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新
北法院”)寄来的(2018)苏 0411 民初 3258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常州新北法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江苏八达园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王仁年、陈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被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王仁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中信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买断式贴现协议》(合
同编号:2017 常商贴字第 00073 号)第十二条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向合同
任一方所在地或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强制执行。如本条约定与协议中其
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第十四条约定,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乙
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第十二条的约定相对于第十四条而言,属于
具有优先效力的特别条款,而协议第 3 页载明,协议的签订地点为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
行,故本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根据该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被告的异议理由
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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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被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王仁年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
可在栽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仍在积极与中信常州分行进行协商,目前尚无法判断是否
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公司及子公司八达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原告申请诉前保全,导致公司及
八达园林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产以及部分股权被查封及冻结,对公司的信用状况和公
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所有债权银行协商妥善解决方案,
并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处理逾期贷款事宜。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逾期贷款累计40,000 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逾
期银行贷款事项。
    2、截至本公告日,我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我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8)苏 0411 民初 3258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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