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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22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8-24 号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公司 2017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 2018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8 年 6 月 16

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

案与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

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的股本

总额未发生变化。现将方案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 年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95,97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10股派2.70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

3.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

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2.70

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先按每10股派3.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

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超过1年

的,不需补缴税款。】

    2、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

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6月19日的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184)折

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权益登记日及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6 月 28 日,除权

除息日为:2018 年 6 月 29 日。

      2.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8 年 6 月 28 日,除权

除息日为:2018 年 6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7 月 3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6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截止 2018 年 7 月 3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8 年 6 月 28 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 B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8 年 7 月 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

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8 年 7 月 3 日

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

取。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 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71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

  2       08*****970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3       00*****752                            韩一华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 年 6 月 20 日至登记日:

2018 年 6 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

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
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

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咨询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42 楼

    2、咨询电话:0755-82211020

    3、传真:0755-82210610

    4、咨询联系人:丁名华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