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深物业A:2018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2019-03-30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我们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就任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
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8
年度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7次正式会议。各位独董在每次会议
上均行使了表决权。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姓名                                           缺席(次)
              事会次数      (次)     (次)
李建新            4            4          0            0
张 琦             4            4          0            0
袁鸿昌            7            7          0            0
梅永红          3              3         0            0
李青原          3              3         0            0
    二、参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
委员中均有任职。参与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战略发展与投 提名委员 薪酬与考核
    姓名                                         审计委员会
               资委员会            会   委员会
李建新                             1      1           2
张 琦                                                 2
袁鸿昌                             1      1           1
梅永红                                    1
李青原                                                1
    三、现场办公情况
    2018年1月5日和3月15日,各独立董事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
贸大厦39楼会议室召开了2018年度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三位独立董事现场听取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汇报审
计工作计划,并审议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初步审计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召开独立董事专题会议,由公司管理层
向各位独立董事汇报公司重大经营情况。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21 次会议上,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 2017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
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2008]27 号公告的有关精神,不断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在对公司《2017 年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我们认为: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
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经营活
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
效性。
   公司 2017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
持续规范运作,及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
   2.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一、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
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具体
资金往来情况请参见《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
况说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2017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二、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元,
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为 0 元、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为 0 元,
公司及子公司没有为合并报表外的任何公司提供担保,截止报告
期末,子公司经营正常,且报告期末没有银行贷款。基于独立立
场,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3.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已
向全体独立董事提前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取得了全体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已满,且已经连续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超过 15 年,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国资监管的
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并综合考虑
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经公司前期调查、公开选聘和
慎重考虑,公司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
司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此次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理,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做出的上述决议,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
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其决策机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次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
对《关于计提及减少各项减值准备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
就公司计提 2017 年度减值准备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本次计提减值准
备基于谨慎性原则,有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关于
计提及减少各项减值准备的议案》。
   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行为,担保对象为公司所属子公司,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财务管
理制度,能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事
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风险可控,也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
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23 次会议上,就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换届选举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共9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刘声向、王航军、魏晓
东、沈雪英、王戈、张世磊;独立董事候选人为袁鸿昌、梅永红、
李青原。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人选提名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我们认真核查了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
景、工作情况等,认为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最近三年均未受到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
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袁鸿昌、梅永红、李
青原均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的独
立董事培训并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均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3.我们同意上述 9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名)
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2 次会议上,就控股股东和关联方
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占用均为正常经营性往来,未发现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能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通知》的

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有专人对担保事项进行实

时跟踪。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公

司股东的利益。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内对外担保皆为0元。
   五、其他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司信息披
露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勤勉尽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议案事项进行认真审核
并主动向公司了解具体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帮助董事会科学决策,
督促公司规范化运作。
   3、实地考察调研重大投资项目现场,并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
阶段性经营情况汇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供
建设性建议。
   六、其他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18 年,公司独立董事没有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提议召开董事会;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签名:




袁鸿昌           梅永红             李青原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