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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201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9-05-09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9-22 号


                  2018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 2018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

案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

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的股本

总额未发生变化。现将方案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 年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 本 公 司 2018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595,97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10股派2.70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

3.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

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2.70

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先按每10股派3.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

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超过1年

的,不需补缴税款。】

    2.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

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9年4月22日的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544)折

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权益登记日及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9 年 5 月 15 日,除权

除息日为:2019 年 5 月 16 日。

      2.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9 年 5 月 15 日,除权

除息日为:2019 年 5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为:2019 年 5 月 20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截止 2019 年 5 月 20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 B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

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

领取。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 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34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 年 5 月 7 日至登记日:

2019 年 5 月 1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

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

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
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咨询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42 楼

    2.咨询电话:0755-82211020

    3.传真:0755-82210610

    4.咨询联系人:丁名华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