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证券投资内控制度(2018年6月)2018-06-23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
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
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期货、委托理
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资和国债逆回购等)、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
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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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合规、安全、规范的原
则,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控制投资风险,致力发展公司
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
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以及委托理财。
第二章 证券投资权限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净资产指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下同。)50%(含)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投资之前及时披露。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0.5%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
下的,应由公司董事长决策。
(四)公司证券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0.5%以下的,应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
(五)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如每年发生数
量众多的证券投资行为,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的,可对证券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预计额度使用
期限不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总余额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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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额度范围,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亦无需重复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
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并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证券投资方案后、相关决议对外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备
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的
监管。
第八条 公司资本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不含委
托理财)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委托
理财资金的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
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九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
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
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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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实时分析
和跟踪所投资产品的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
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
资风险。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监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有权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
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
后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
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名单;
(六)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如有);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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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
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
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
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
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
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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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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