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6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7-48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
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15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 号沙河世纪楼四
楼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8,670,99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4.0452%。
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8,613,39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4.01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7,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2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7,6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2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7,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286%。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613,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1%;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613,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1%;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613,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1%;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方啸中、殷长龙 ;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