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30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8-36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
28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9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 号沙河世纪楼四
楼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72,989,244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36.1861%。
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1,784,594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35.58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04,65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59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4,375,853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2.16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171,203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1.57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04,65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5972%。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787,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1%;反对 20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7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3,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3815%;反对 20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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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787,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1%;反对 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5%;弃权 17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3,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3815%;反对 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2%;弃权 174,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24%。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深圳市南山区鹤塘小区—沙河商城城
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之第一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的股份数 68,613,391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11,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71%;反对 36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32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11,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1.6771%;反对 36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黄晓静、李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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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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