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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河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30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C0197 号



致: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沙河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   贵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沙
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贵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沙
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4.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
等。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该会议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 号沙河世纪楼
四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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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
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71,784,59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889%。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04,650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7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
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
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787,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1%;反对 20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73,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15%;反对 20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85%;弃权 0 股。

    2.   《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787,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1%;反对 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174,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73,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15%;反对 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2%;弃权 174,7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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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签订<深圳市南山区鹤塘小区—沙河商城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
安置协议之第一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1,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71%;反对 36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2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11,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71%;反对 36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29%;弃权 0 股。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
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
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黄晓静




                                             李     威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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