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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河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3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9-34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
11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2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 号沙河世纪楼四
楼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董事
温毅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8,869,891股,占上市

                                   1
公司总股份的34.1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8,613,491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34.01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2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56,5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12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271%。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869,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1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804,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3%;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6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4.580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弃权 6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5.3801%。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黄亮、何子楹       ;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董事推举函。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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