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 沃克森评报字(2018)第 0043 号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目录 目 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4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4 二、 评估目的 .......................................................................................................................... 8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8 四、 价值类型 ........................................................................................................................ 10 五、 评估基准日 .................................................................................................................... 10 六、 评估依据 ........................................................................................................................ 10 七、 评估方法 ........................................................................................................................ 13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6 九、 评估假设 ........................................................................................................................ 17 十、 评估结论 ........................................................................................................................ 19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20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3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23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24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1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声明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 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 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 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 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 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 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 人不存在偏见。 六、 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 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 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 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的要求。 七、 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 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 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1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摘要 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沃克森评报字(2018)第 0043 号 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 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之经济行为涉 及的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东全部权益在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一、 评估目的 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 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本经济行为已经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 二、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深圳 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经济行为 之目的所涉及的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于评估基准日申 报的所有资产和相关负债。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评估 基准日财务报表经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天健粤审[2017] 第 1037 号审计报告。 三、 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四、 评估基准日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2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摘要 2017 年 9 月 30 日。 五、 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 六、 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9 月 30 日,深圳 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 值为 23,713.27 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58,844.19 万元,增值额为 35,130.92 万元,增值率为 148.15%。 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9 日。除本报告已披露的特别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当 经济行为发生时,如企业发展环境未发生影响其经营状况较大变化的情形,评估 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 七、 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见本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 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3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拟转让股权涉及的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沃克森评报字(2018)第 0043 号 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 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之经济行为涉 及的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在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 委托人 1、 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名称: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实际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 28 号康佳研发 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93938R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4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经营期限:自 2010 年 06 月 04 日至 2030 年 06 月 04 日 主要经营范围:保付代理(非银行金融类);从事保理业务的相关业务咨询、 经济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供应链管理;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 (以上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1、 公司登记事项 名 称: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 松基金) 法定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园路 1002 号 A8 音乐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33333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63178F 经营期限:自 2014 年 05 月 20 日至 2021 年 05 月 20 日 经营范围: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 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它企业和项目(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创业 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业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 卖商品);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投资 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投资策划;财务管理咨询。 2、 历史沿革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成立, 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440300602401899 的《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 证号为:91440300306063178F。公司注册资本为 33,333.00 万元人民币。合伙期限: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5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自 2014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止。公司执行合伙人:深圳市前海青 松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3、 评估基准日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实收资本明细 占比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3,330,000 0.9990% 深圳市快通联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0 6.0001% 刘晓松 40,000,000 12.0001% 于明芳 15,000,000 4.5000% 胡韶东 12,000,000 3.6000% 陈章银 10,000,000 3.0000% 汪琳映 6,000,000 1.8000% 温育青 10,000,000 3.0000% 上海上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0 3.0000% 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20,000,000 6.0001% 深圳市腾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30,000,000 9.0001% 上海利保华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000,000 6.6001% 厦门华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0 6.0001% 北京联创晋商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00 3.0000% 王忠军 10,000,000 3.0000% 上海磬石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00 6.0001% 赵勇 20,000,000 6.0001% 涂岚 10,000,000 3.0000% 北京天合联冠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3.0000% 张薇 3,000,000 0.9000% 南国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00 3.0000% 上海创业接力铂慧投资管理中心 10,000,000 3.0000% 共青城悦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0 0.9000% 共青城得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000 1.5000% 共青城汇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00,000 1.2000% 合计 333,330,000 100.0000% 4、 财务状况 企业近两年及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状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1,306.14 671.78 274.81 非流动资产 22,599.10 29,196.10 24,653.19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2,599.10 29,196.10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6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长期股权投资 24,653.19 资产总计 23,905.24 29,867.88 24,928.00 流动负债 191.97 195.08 11.45 非流动负债 - - - 负债合计 191.97 195.08 11.45 所有者权益 23,713.27 29,672.80 24,916.55 损益状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一、营业收入 - - 减:营业成本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0.08 3.99 销售费用 - - 管理费用 496.90 662.02 668.70 财务费用 -1.36 -6.87 -10.62 资产减值损失 6,497.00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投资收益 -400.00 907.63 二、营业利润 -7,392.62 248.49 -658.08 加:营业外收入 - - 减:营业外支出 - - 三、利润总额 -7,392.62 248.49 -658.08 减:所得税费用 - - 四、净利润 -7,392.62 248.49 -658.08 注:以上 2015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深圳策信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深策信泓业审 字[2016]第 004 号审计报告;2016 年度及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人)审计,并出具了天健粤审[2017]第 1037 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 5、 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 (1)会计制度 青松基金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按照财 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 其他有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2)税收政策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7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青松基金增值税税率为 3%,按应缴流转税额的 7%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为 5%。公司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应付税款法。 (三)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委托人是被评估单位的股东。 (四)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国有资产评估经济行 为的相关监管部门或机构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合法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 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资产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 评估目的 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青松基金股权,特委托沃克森 (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青松基金的股东全部权益在 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该经济行为已经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一) 评估对象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对象为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青 松基金股权涉及的青松基金股东全部权益。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8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经济行为之目的所涉及的青松基金于评估基准日申报的所有资 产和相关负债。青松基金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经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出具天健粤审[2017]1037 号审计报告。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9 月 30 日,青松基金纳入评估范围的净资产账面价 值为 23,713.27 万元,评估范围内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流动资产 1,306.14 非流动资产 22,599.10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2,599.10 资产总计 23,905.24 流动负债 191.97 非流动负债 - 负债合计 191.97 所有者权益 23,713.27 注:上表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三) 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 无。 (四) 企业申报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 1、企业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状况 无。 2、企业申报的账外无形资产状况 无。 (五) 企业申报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青松基金未申报表外资产。 (六) 引用其他机构报告 1、本资产评估报告引用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9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报告。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 价值类型 根据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同时考虑价值类型与 评估假设的相关性等,确定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的定义: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 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根据委托人相关经济行为的安排,资产评估机 构根据专业经验建议,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减少和 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由委托人确定。 六、 评估依据 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 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 12 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 12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6 次会议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 10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10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会第 5 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 11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 次会议通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 年 2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决定》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8、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 年 3 月 23 日(财 税〔2016〕36 号)); 9、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 年 11 月 16 日国务院令第 91 号); 10、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24 日国资委、财政 部令第 32 号); 1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2 号,2005 年 8 月 25 日国资委第 31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1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令第 14 号); 13、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年 12 月 12 日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 1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 年 12 月 31 日国资委、财政 部令第 3 号); 16、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2010 年 5 月 25 日国资发产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11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权【2010】71 号); 17、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2013 年 5 月 10 日国资发产 权【2013】64 号); 18、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 年 9 月 11 日国资产权【2009】941 号); 19、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 7 月 23 日根据财政部令第 76 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20、 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 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年 8 月 23 日,财资【2017】43 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 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 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 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 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 号); 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 号); 9、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 10、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 11、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 (四) 权属依据 1、 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或出资证明; 2、 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 取价依据 1、 企业提供的资料 (1) 企业提供的评估基准日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12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2) 企业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资产评估申报表。 2、 资产评估机构收集的资料 (1) WIND 资讯; (2) 评估专业人员自行搜集的与评估相关资料; (3) 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其他资料。 七、 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 1、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 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 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七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 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 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八条,“对于适合采用不同 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 行评估。” 2、评估方法适用条件 (1)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 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 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 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13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 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2)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 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 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 场法的适用性。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 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交易 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 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3)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 估方法。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 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3、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项目三种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 (1)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考虑青松基金成立时间较短,公司主要是进行天使投资,截止评估基准日公 司共投资 59 个项目,投资的项目均属于创业型公司且各项目均处于投资前期, 投资收益无法合理预测,故本项目不适用收益法。 (2)市场法适用性分析: 考虑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与青松基金可比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不满足数量条 件、同时同行业市场交易案例较少、且披露信息不足,因此,本项目不适用于市 场法。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14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3)资产基础法适用性分析 考虑委托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能够履行现场勘查程序、并满足评定估算的资 料要求,因此,本项目选用资产基础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二) 选择评估方法的操作思路 1、资产基础法评估操作思路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青松基金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即首先采用 适当的方法对各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加总并扣除青松基金应当承担 的负债,得出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 具体各类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对于币种为人民币的货币资金,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2)其他债权性资产:主要是预付账款,分析其业务内容、账龄、还款情况, 并对主要债务人的资金使用、经营状况作重点调查了解,在核实的基础上,以可 收回金额作为评估值。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被评估单位投资的各公司均为创业型公司,大多为互联网公司,包括游戏开 发、网上教育培训、社交平台开发、餐饮公司、互联网家装等,目前均处于业务 开拓阶段,对处于此类股权投资采用如下评估方法: ①有收入但尚未取得利润,或虽已取得利润,但经营尚不稳定,无法提供合 理盈利预测的处于市场开拓阶段的股权投资项目,采用账面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 确认估值或者采用市场法确定该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乘以青松 基金的持股比例确定评估价值; ②创业股权投资公司近一年内有增资及股权交易行为的,按最近一期交易价 格确定估值或者采用市场法确定该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乘以青 松基金的持股比例确定评估价值; ③对投资不超过一年的创业股权投资,按照取得时的成本确定评估价值; ④ 经营不善或企业倒闭、已计提减值准备、拟退出的股权投资项目 创业股权投资公司已宣告破产、或已停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难以持续经营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15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的,企业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故本次按照可回收价值 0 元确定评估价值; ⑤在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已经签订转让协议的创业股权投资公司,按照签 订的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确定估值。 (4)负债 负债主要为其他应付款,资产评估师对企业的负债进行审查核实,在核实的 基础上,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金额作为负债的评估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 序。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一)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与委托人就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目的、评 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评估报告提交 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 和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重要事项进行商讨,予以明确。 (二) 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独 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 编制评估计划 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要求,编制评估工作计划,包括确定评估的具体步骤、 时间进度、人员安排,拟定资产评估技术方案等,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四) 现场调查 1、 指导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清查资产、准备涉及评估对象和 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2、 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形,选择适当的方式,通过询问、函证、核对、 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不宜进行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16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五) 收集评估资料 收集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 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对 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 问、书面审查、 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六) 评定估算 1、 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 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等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2、 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 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3、 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七)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1、 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经公司内部审核 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 2、 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 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后,向委托人出具资产评估报 告。 九、 评估假设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所依据和使用的评估假设是评估报告撰写的基本前提, 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评估假设内容,以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我们 遵循以下评估假设条件,如评估报告日后评估假设发生重要变化,将对评估结论 产生重大影响。 (一) 基本假设 1、交易假设。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17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交易假设是假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负债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 产评估师根据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 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 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 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 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是指资产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 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 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是指被评估单位将保持持续经营,并在经营方式上与现 时保持一致。 (二) 一般假设 1、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及其经营环境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 等宏观环境不发生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变动; 2、 除评估基准日政府已经颁布和已经颁布尚未实施的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 的法律、法规外,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与被评估单位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发生 重大变化; 3、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经营所涉及的汇率、利率、税赋及通货膨 胀等因素的变化不对其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考虑利率在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 的变化); 4、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不可抗拒、不可预见事 件; 5、 假设被评估单位及其资产保持续经营并使用;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18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6、 假设被评估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无重大变化; 7、 假设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可靠,不存在应提供 而未提供、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必要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 论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等。 (三) 特定假设 1、 被评估单位会计政策与核算方法评估基准日后无重大变化。 2、 被评估单位管理层稳定,按现有发展规模和模式持续经营。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我们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评估 报告日后评估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我们将不承担由于评估假设改变而推导出不 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一) 评估结论 本着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在经过实施必要的资产 评估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形成的评估结论如下: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9 月 30 日,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 限合伙)纳入评估范围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23,905.24 万元,评估值 59,036.16 万元, 增值额为 35,130.92 万元,增值率为 146.96 %;负债账面价值为 191.97 万元,评估 值 191.97 万元,无增减值;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 23,713.27 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 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58,844.19 万元,增值额为 35,130.92 万元, 增值率为 148.15%。具体各类资产的评估结果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 100% 1 流动资产 1,306.14 1,306.14 - - 2 非流动资产 22,599.10 57,730.02 35,130.92 155.45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2,599.10 57,730.02 35,130.92 155.45 4 资产总计 23,905.24 59,036.16 35,130.92 146.96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19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 100% 5 流动负债 191.97 191.97 - - 6 非流动负债 - - - 7 负债合计 191.97 191.97 - - 8 所有者权益 23,713.27 58,844.19 35,130.92 148.15 (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二) 评估结论有效期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9 日止。除本报告已披露的特别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 当经济行为发生时,如企业发展环境未发生影响其经营状况较大变化的情形,评 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 当评估结论依据的市场条件或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即使评估基准日至 经济行为发生日不到一年,评估报告的结论已经不能反映评估对象经济行为实现 日的价值,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或资产使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 方法对评估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2)当评估结论依据的市场条件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 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3)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状况、市场条件的变化,委托人在评估对象实际 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论的前提下,资产评估师揭示在评估过程中已 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果,但非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 项。我们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特别事项对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的影 响。 1、 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 59 家被投资单位,由于青松基金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20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对其持股比例较小,无法构成控制,经协商无法进入被投资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 实工作。对于正常运营的被投资单位,能获取项目投资协议及基准日财务报表; 对于经营不善、计划清算的被投资单位,能获取项目投资协议及清算协议。 对于盈利能力较低、持续经营的被投资单位,虽然本次评估无法进行现场资 产清查核实工作,但被投资单位为轻资产企业,本次评估采用账面净资产乘上持 股比例能够反映持有股权的市场价值,该事项对评估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盈利能力较强的被投资单位,本次根据已收集到的基准日财务报表为基 础,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能够反映持有股权的市场价值,该事项对评估值 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经营不善、计划清算的被投资单位,本次评估根据清算协议或青松基金 提供的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说明确定评估值,能够反映持有股权的市场价值, 该事项对评估值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次评估程序受限未对评估结果造成重大影响。 2、 被投资单位清算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共有 15 家被投资单位正在清算或将要进行清算,企业已 对此 15 个项目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详细情况如下表,对于被投资单位正在清算 或将要进行清算的,按照可回收价值乘以青松基金的持股比例,确定评估价值。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青松基金账面余额 1 成都灰比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970,000.00 2 上海愉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000,000.00 3 北京兜子科技有限公司 5,000,000.00 4 深圳多拍科技有限公司 5,999,997.75 5 上海前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00 6 上海石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000,000.00 7 上海刚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500,000.00 8 上海地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00 9 上海星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000,000.00 10 上海缤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500,000.00 11 北京紫薯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00 12 南京优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8,000,000.00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21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13 上海疯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000,000.00 14 北京比赛日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000,000.00 15 上海茁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00 合 计 64,969,997.75 3、 股权转让情况 2017 年 9 月 27 日,青松基金与廖连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青松基 金将其持有厦门掌上跃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5%的股权作价人民币 1 元转让给廖 连慎。本次对青松基金持有厦门掌上跃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5%的股权评估值按 转让价 1 元确定。 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资未到位情况 评估范围内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龙掌动漫(上海)有限公司青松基金认 缴 0.4 万元的注册资本,占其 4%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青松基金所认缴的资 本尚未出资到位,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的影响。 5、 本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 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 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6、 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和基准日下,根据公开市 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诉讼赔偿 等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7、 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得出的,其真 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 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8、 评估结论在评估假设前提条件下成立,并限于此次评估目的使用。当被 评估单位生产经营依赖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评估专业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 提条件和评估依据出现重大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22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 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只能由评估报告 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2、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 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 不承担责任。 3、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 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 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三、 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8 年 1 月 17 日。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23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正文 法定代表人: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 中国北京 资产评估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21 层(100044) 24 深圳市前海青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附件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一、 相关经济行为文件 二、 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诺函 五、 签名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六、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七、 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八、 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九、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