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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康佳A: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8月)2019-08-07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9 年修订)

(2019 年 8 月 5 日经康佳集团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
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总部同
意,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未经董事局批准,不得扩大投资范围。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
接或者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
易,以及委托理财,但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
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八条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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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证券投资事项(董事局单项证
券投资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超过规定权限的额度报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公司管理层在董事局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
股东大会或董事局批准的最高额度内,公司管理层根据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
量。
       (三)公司成立由相关负责人组成的投资工作小组,具体投资事宜由投资工作
小组拟定计划,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四)投资工作小组下设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购入或出售证券的事务。
       (五)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资金的汇划,安全及时入账。
       (六)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评估。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披露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局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局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
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名单;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局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
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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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
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
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
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通过之日起实施。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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