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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长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25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 神州B   公告编号:2017-063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7日及2017年7月20日在《证

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神

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

号:2017-055)、《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16-061),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

式和方法。

    (二)会议召集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24日(星期一)下午2:30起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年7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3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23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神州长城大厦一

                                       1
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尔龙先生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7年7月18日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为

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依法聘请的见证律师;本公

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596,937,7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503%。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596,859,04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45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7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0.0046%。

                                   2
       (二)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596,937,740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146%。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596,859,040 股,占

  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09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78,700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三)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副董事长职务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同意(股)
                    (股)                    (%)       (股)   例(%)   (股)   例(%)

与会全体股东     596,937,740   596,929,640   99.9986      8,100    0.0014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596,937,740   596,929,640   99.9986      8,100    0.0014      0      0.0000

   B 股股东           0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3
 持股 5%以下股东    13,483,184     13,475,084    99.9399        8,100       0.0601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13,483,184     13,475,084    99.9399        8,100       0.0601      0         0.0000

     B 股股东              0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例
                                  同意(股)
                      (股)                    例(%)        (股)      例(%)    (股)       (%)

 与会全体股东       596,937,740   596,929,640    99.9986        8,100      0.0014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596,937,740   596,929,640    99.9986        8,100      0.0014       0          0.0000

    B 股股东               0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5%以下股东     13,483,184     13,475,084    99.9399        8,100      0.0601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13,483,184     13,475,084    99.9399        8,100      0.0601       0          0.0000

    B 股股东               0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                     反对比例                  弃权比
                                                              反对(股)               弃权(股)
                     (股)         (股)      例(%)                     (%)                    例(%)

 与会全体股东      596,937,740    596,929,640   99.9986         8,100        0.0014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596,937,740    596,929,640   99.9986         8,100        0.0014           0       0.0000

    B 股股东           0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5%以下股东    13,483,184     13,475,084    99.9399         8,100        0.0601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13,483,184     13,475,084    99.9399         8,100        0.0601           0       0.0000

    B 股股东           0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例                弃权比例
                                                                                 弃权(股)
                     (股)       (股)       (%)      (股)       (%)                   (%)

 与会全体股东      13,483,184   13,475,084     99.9399     8,100       0.0601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13,483,184   13,475,084     99.9399     8,100       0.0601       0          0.0000

    B 股股东           0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5%以下股东    13,483,184   13,475,084     99.9399     8,100       0.0601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13,483,184   13,475,084     99.9399     8,100       0.0601       0          0.0000

    B 股股东           0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关联股东陈略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反对(股)
                    (股)        (股)      例(%)                  (%)       (股)      (%)

 与会全体股东     596,937,740   596,929,640   99.9986      8,100       0.0014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596,937,740   596,929,640   99.9986      8,100       0.0014        0         0.0000

    B 股股东          0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5%以下股东   13,483,184    13,475,084    99.9399      8,100       0.0601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13,483,184    13,475,084    99.9399      8,100       0.0601        0         0.0000

    B 股股东          0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5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                 反对比例                弃权比
                                                        反对(股)              弃权(股)
                    (股)        (股)      例(%)                 (%)                  例(%)

 与会全体股东     596,937,740   596,929,640   99.9986     8,100       0.0014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596,937,740   596,929,640   99.9986     8,100       0.0014       0         0.0000

    B 股股东          0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5%以下股东   13,483,184    13,475,084    99.9399     8,100       0.0601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13,483,184    13,475,084    99.9399     8,100       0.0601       0         0.0000

    B 股股东          0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

    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2、律师姓名:林文捷律师、王碧青律师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