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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长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及《仲裁申请书》的公告2019-04-08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神州B    公告编号:2019-026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及《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全资子公
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福建
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闽民初 19 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
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京 0102 民初 9465 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中国广州仲裁
委员会送达的案号为(2019)穗仲案字第 3835 号的《仲裁通知书》(具状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9)闽民初 19 号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代表人:王刚
    注所: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 338 号福城花园福城楼 2#商场东面 1-6 层
    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 2 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 26 号
    被告三:陈略
    被告四:何飞燕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恒丰银行以以下事由提起诉讼:2018 年

                                    1
1 月 10 日,神州国际与恒丰银行福州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
度为 20,000 万,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陈略、何
飞燕、神州长城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后神州国际与恒丰银行签订了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神州国际开立 14 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
142,857,142 元,神州国际共计交付 4,290 万元保证金,恒丰银行承兑了上述
14 笔银行承兑汇票,2019 年 1 月 21 日,恒丰银行依约扣划保证金 4,290 万元
及 利 息 901,734.17 元,扣除该笔保证金及利息,恒丰银行实际垫付票款
99,055,407.83 元,因公司未能按时还款,遂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1、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
99,055,407.83 元及利息 1,089,609.49 元;2、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赔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100,000 元;3、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何飞
燕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拆产保
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
    (二)(2019)京 0102 民初 9465 号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责人:夏云平
    注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 2 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 26 号
    被告三:陈略
    被告四:何飞燕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浦发银行以以下事由提起诉讼:2018 年
2 月 12 日,神州国际与浦发银行签订《融资额度协议》,融资额度为 12000 万,
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2018 年 3 月 20 日浦发银行与
神州国际签订《开立银行承兑票业务协议书》,作为融资协议的附属融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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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国际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签发票面金额 6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神州国际按约定存入 2135 万元保证金,无论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到期,融资银行
均可要求出票人(第一被告)补足保证金至 100%。因公司未能按时还款(神州
国际在上述授信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出现逾期,上述保证金账户亦被他案冻
结,经多次催收,第一被告未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第二三四被告亦未按约履行担
保责任),遂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提起诉讼要求补足保证金。
    原告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补足保证金 3965 万元及自 2019 年 3 月 18 日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款罚息;2、判令被告就第一被告质押的应收款享有优先
求偿权;3、判令原告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
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2019)穗仲案字第 3835 号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负责人:黎超华
    注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广路钟三路段 9 号
    被申请人 1: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 26 号
    被申请人 2: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 2 号
    被申请人 3:陈略
    3、仲裁起因及仲裁请求
    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仲裁申请书》,九江银行以以下事由提起仲裁:2017
年 8 月 22 日,九江银行与神州长城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神州长城因补
充流动资金向九江银行借款 10,000 万元,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22 日至 2018 年
8 月 22 日,还款方式为按周期还息到期一次还本。同日,九江银行与神州国际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且陈略向九江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
均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8 年 6 月 29 日及 2018 年 9 月 19 日,九
江银行与神州国际分别签订了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神州国际以其持有
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2018 年 9 月 29

                                    3
     日及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为用于归还前述《借款合同》下的借款,九江银行与
     神州长城分别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共计 10,000 万元,针对两份新
     的《借款合同》,九江银行与神州国际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陈略向
     九江银行分别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2019 年 1 月 14 日,因公司未能
     按约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九江银行向公司发出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因公司未能在通知书约定时间内偿还本息,遂被九江银行提出仲裁。
          申请人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1 立即偿还申请人所欠本金 10,000 万
     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本息合计 102,233,856.61 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2
     及被申请人 3 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
     人 2 提供的应收账款依法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4、本
     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及保全产生的费用由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以上案件均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涉案金额
序号        原告                   被告(含第三人)                 诉讼/仲裁类型   诉讼进展
                                                                                                 (万元)

 1         陈诗怡         陈略/神州智谷实业(岳阳)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审理中   7,191.37

 2         蒋秀玉         陈略/神州智谷实业(岳阳)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审理中    2,392

       湖南金聚德建设 神州长城医养产业(湖南) 投资有限公司/神州
 3                                                                  金融借款合同    一审审理中     502
        投资有限公司        长城/北京中投华谊投资有限公司

                       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神州国际/杭州赢天
 4         徐志贵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一审审理中    104.07
                                    下建筑有限公司
                                            合计                                                 10,189.4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上述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上述债务预计可能
     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相关《民事起诉状》及《仲裁申请书》。

                                                     4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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