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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神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9-05-11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ST神城、*ST神城B    公告编号:2019-054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5 月 10 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
及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
建设”)分别收到由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浙 05 民
初 75 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兴金控”)、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苏 1191 民初
1340 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北泡公司”),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9)浙 05 民初 75 号

    1、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佳平
    注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兴经济开发区明珠路 1278 号长兴世
贸大厦 A 座 5 层 508 室
    被告一:北京惠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秀义
    注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 45 号科技楼 ZT203 室
    被告二:韦振宇
    被告三: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晓红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大街 17 号
    被告四: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茂本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大街 17 号
    被告五: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荣喆


                                      1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大街 17 号 1 号楼 101
     被告六: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荣喆
     住所:仙桃市勉阳大道 131 号
     被告七: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 26 号
     被告八:陈略
     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晨
鸣
     住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北路 298-304 号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7 年 9 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委托
贷款委托协议》,委托浦发银行长兴支行向被告一提供贷款 10,000 万元,被告
一与第三人及原告订立《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一份,同意将神州长城出具给被
告一的面额为 10,00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第三人。2018 年 2 月,陈略与
被告一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保证对神州长城出具的 10,000 万元商业
承兑汇票的兑付向被告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一的借
款关系到期,被告一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责任,神州长城未按约定对商业承兑汇票
承担兑付责任,遂被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 10,000 万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
利息 980 万元,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暂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1 日,此后至实
际付清借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本金 10,000 万元、利率年化 18%计算;3、判
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律师代理费 55 万元;4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
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七对质押物
10,00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承担兑付责任;6、判令被告八对被告六的兑付责任承
担连带责任;7 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

     (二)(2019)苏 1191 民初 1340 号

     1、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春颉


                                     2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 8 号
                被告:荣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荣
                注所:镇江新区东方路 1 号
                被告: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金生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1 号 1 栋 1 单元 21 楼 1-1 号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7 年 10 月,被告荣海生物作为发包人
          与被告西南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总包合同》,2018 年 1 月,
          西南建设又与原告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在原告
          的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已进行使用情况下,两被告未能及时对其进行工程款
          结算。原告遂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西南建设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 8,485,075.63 元;
          2、请求判决被告西南建设公司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利息 92,274 元(以欠付工
          程款 8,485,075.63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
          年期贷款年利率 4.35%计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8 日止);2019 年 4 月 8
          日后产生的利息,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3、请求判决被告荣海生物对上述两项诉请金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请求判
          决原告对上述两项诉请金额享有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5、请
          求判决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涉案金额
序号 诉讼仲裁案由              原告                       被告/被申请人           诉讼/仲裁进展
                                                                                                  (万元)

                    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
 1     合同纠纷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暂未开庭         130.49
                    司


 2   承揽合同纠纷 东莞市科玛装饰家具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中           86.63

     建设工程合同                                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
 3                  雷洪祥                                                        等待一审判决
       纠纷案                                    司                                                   81.87




                                                      3
                                   被告二: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



合计:                                                                          298.9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上述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司法
  重整、债务重组等方式。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
  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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