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神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9-08-03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ST神城、*ST神城B   公告编号:2019-096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或“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控股股东分别收到
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京 03 民初 378 号的《民事起
诉状》(具状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案号为(2019)粤 03 民初 1554 号《民事起诉状》(具状人:珠海华润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9)京 03 民初 378 号
    1、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案

    2、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 88 号
    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 2 号
    3、诉讼起因及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下属单位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中
东分公司与被告内设单位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科威特办事处在科威特就

被告向原告租赁建筑施工周转材料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
定将租赁物交于被告,被告接受全部租赁物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经
原告多次催要,截止 2019 年 4 月 30 日,被告在仅支付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 月租赁费后再未支付其他费用,遂被原告诉至法院并要求退还租赁物或按租
赁物原值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

                                      1
MCC17-ZDFGS-ZU-2017-001 号租赁合同解除;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2 月份至 2019 年 4 月份租赁费 528827.777 第纳尔,折合人民币 11706760.977
元;违约金 284610.480 第纳尔,折合人民币 6300476.2718 元;合计:科威特
币 813438.257 第纳尔,折合人民币 18007237.249 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交

还租赁物,如被告不能向原告交还租货物,请求被告按照租赁物原值赔偿原告
741797.731 第纳尔,折合人民币 16421317.313 元;4)上述第 2 项和第 3 项合
计 34428554.562 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2019)粤 03 民初 1554 号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诉讼当事人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武炤宇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45 号深业中心大厦 102 单元、

3103 单元
    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 2 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 26 号
    被告三:陈略
    3、诉讼起因及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7 年 11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署

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二授信额度人民币 1 亿元,期限 1 年,
被告二同意将全部授信额度转授信给被告一,并对被告一在本额度项下所发生的
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被告一依据综合授信合同签署了《流
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 1 亿元,期限自
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三签署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即被告三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 年 11 月 30 日,
原告向被告二发放贷款人民币 1 亿元。2018 年 11 月 30 日,贷款期限届满,因
被告一未如约归还本金,被告二、三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遂对上述被

告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

                                     2
           99,983,492.70 元、罚息 3,560,936.35 元,合计人民币 103,544,429.05 元。2)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全部律师费。3)请求判
           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清偿贷款本金、罚息及支付律师费义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仲裁   涉案金额
序号     诉讼仲裁案由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进展      (万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                         海口兴鑫业石材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暂未开庭     179.64
            纠纷

 2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龙美达石业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暂未开庭     345.71

            合计                                                                               525.3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
           影响。由于部分未结案案件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的金额有
           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
           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