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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2017-08-18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7-45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被申请
人”)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所涉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
集团”、“第一被申请人”)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万科”或“申请人”)因《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
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仲裁。上述仲裁事项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2016年11月01日、2016年11月16日、2017
年2月18日、2017年3月24日、2017年4月25日、2017年7月1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及《关于涉及诉讼、仲
裁的进展公告》。
    二、本案仲裁裁决情况
    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华
南国仲深裁【2017】D376号)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人
民币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2016
年11月11日为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而支出
的律师费人民币140万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支出的财产
保全费人民币10,000元;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3,101,515元,由第一被申请人、
第二被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2,171,060.50元,申请人承担30%即人
民币930,454.50元。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本请求仲裁费抵作本案本请
求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
支付人民币2,171,060.50元;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76,05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
请人自行承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反请求仲
裁费抵作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不予退还;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7,754.9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
第二被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5,428.43元,由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
币2,326.47元;上述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已由本会垫付,第一被申请
人及第二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分别直接向本会支付人民币5,428.43
元、人民币2,326.47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驳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
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的讼诉仲裁事项,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四、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已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针对上述案
件向公司做出书面承诺:“若仲裁判深圳万科胜诉,则因合同纠纷导
致的仲裁损失由武汉中恒集团全额承担”,鉴于此本案仲裁结果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五、后续拟采取的措施

    尽管本案仲裁庭驳回了深圳万科提出的大部分仲裁请求,但公司
认为本案裁决在仲裁程序和所谓违约事实的认定上存在问题,其裁决
结果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已经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撤裁申请。
     六、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华
南国仲深裁【2017】D376 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