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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2018-10-31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8-39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发布了《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8-29),关于公司与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该费用属于控股股东地
块上产生的电费,现控股股东已经将该笔费用支付完成,目前该案已
经了结。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4月,公司与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签署《资产置换合同书》,将公司位
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镇华发电子城的两块工业用地(宗地号为
“A627-005”与“A627-007”,合计面积约4.82万平方米)置出给武
汉中恒集团。2010年,华发电子城被纳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
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为便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结合共同
合作开发的原则,上述置出地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武汉中恒
集团未办理单独的用电账户,仍与公司共用公司名下原用电账户,公
司根据控股股东用电情况,代为收取当月费用,再统一交给供电局。
    2015年底,公明电子城旧改项目启动,我司向供电局申请注销用
电账户,但武汉中恒集团地块上几家租户不肯搬离且阻挠供电局办理
停电手续。出于维稳考虑,在信访局的协调下,租户向供电局写缴交
电费承诺书,供电局继续送电。后因租户拖欠电费,供电局要求我司
支付所有电费和滞纳金,我司及控股股东认为此电费应向写了承诺书
的租户追缴,因此未进行支付。
    2016年10月,供电局将我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
作出判决(【2016】粤0303民初18291号),内容为:“被告公司应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供电局支付电费人民币
1,073,997.09 元 及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154,490.57 元 , 以 上 合 计
1,228,487.66元(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16年10月8日止,每
日按1‰计收,计至实际交清之日止)。”
    公司不服,上述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年8月30日作出判决(【2017】粤03民终13613号),判决内容为:
“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8291号民事判决
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述人支付电费本金
842898.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电费通知单上的违约金起算日起,
按每日1‰的标准)。当事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
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一审案件受理费费15856元,公
告费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56元,均由上述人公司负担。”


    三、最新进展
    近日,控股股东已经将该笔费用全额支付,目前该案已经了结。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五、本次执行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的影响
   供电局起诉公司支付的用电费用实际上是发生在控股股东地块
上的电费,该部分电费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一直作为代收代付处理,不
作为公司的应付款项,且控股股东已经全额支付,因此对公司2018
年度利润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武汉中恒集团旗下子公司付款凭证。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