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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2019-11-25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9-34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被申请
人”)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9】D618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所涉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或 “第一被申请人”)与深
圳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商天勤”或“申请人”)签
订了《委托代理合同》,2016 年 10 月 8 日,三方又签订了《委托
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万商天勤代理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与深
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现改名为“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万科”) 仲裁一案(以下简称“万科仲裁案”)。
败诉后因律师费的支付存在分歧,万商天勤将我司及武汉中恒集团诉
至深圳国际仲裁院,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我司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及
我司名下部分公司宿舍,详见我司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及 2019 年 3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分别为 2018-43、2019-02。


    二、本案仲裁裁决情况
    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9】D618号)裁
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律师费
人民币19,402,000元及其违约金(以人民币19,402,000元为基数,以
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17年8月24日计至前述律师费付清之日)。
   (二)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09,18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
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209,180元,抵作本案本请求仲裁费
不予退回,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9,180元。本案反
请求仲裁费人民币53,05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已足额
预缴的人民币53,050元,抵作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不予退回。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人民币6,21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
请人预缴的人民币15,000元,与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相抵后,余款人
民币8,790元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人民币6,210元。
   (三)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四、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万商天勤与武汉中恒集团及公司的律师费纠纷是因其代理万科
仲裁案件产生的,与万科仲裁案之损失为同一性质。根据公司常年法
律顾问出具的《关于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裁决书》裁决结果
履行责任划分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
裁决书>裁决结果履行责任划分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更正说明》、《关
于与深圳万科诉讼判决认定的独立意见》及控股出具的承诺“若仲裁
判深圳万科胜诉,则因合同纠纷导致的仲裁损失由武汉中恒集团全额
承担”(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2018年4月28日及2016年12月22
日发布的公告),公司在万科仲裁案判决项下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控
股股东已经在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裁决之损失公司不承担,应由武汉中恒集团承担,故而本案
裁决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没有影响。
    如因案件执行原因导致公司先行垫支,则公司将会立即要求武汉
中恒集团偿还并消除影响。


     五、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9】D618 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