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0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17-057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7 年 9 月 18 日~2017 年 9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2017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7006 号二期五楼会议中心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 集 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 主 持 人:董事、总裁郑国荣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6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763,177,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724%。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762,963,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1.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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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7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数量 214,1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2.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提案:
提案序号 提案名称
提案 1 关于深科技彩田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一期)建设投资的议案
提案 2 关于拟与关联方中电开发签署项目建设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议案
提案 3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提案 4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述议案 1 至议案 3 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 4 为特别决议议案。
四、 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注1 注1 注1
序号 股数/票数 占比 股数/票数 占比 股数/票数 占比 结果
提案 1 763,168,049 99.9988% 9,200 0.0012% 0 0.0000% 通过
提案 2 108,328,198 99.9915% 9,200 0.0085% 0 0.0000% 通过
提案 3 763,048,049 99.9831% 9,200 0.0012% 120,000 0.0157% 通过
通过 2
注
提案 4 763,048,049 99.9831% 9,200 0.0012% 120,000 0.0157%
注 1: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其中,提案
2,关联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654,839,851 股)回避表决。
注 2:通过,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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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7
提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
注3 注3 注3 注4
序号 股数/票数 占比 股数/票数 占比 股数/票数 占比 果
提案 1 1,511,734 99.3951% 9,200 0.6049% 0 0.0000% 通过
提案 2 1,511,734 99.3951% 9,200 0.6049% 0 0.0000% 通过
提案 3 1,391,734 91.5052% 9,200 0.6049% 120,000 7.8899% 通过
提案 4 1,391,734 91.5052% 9,200 0.6049% 120,000 7.8899% 通过
注 3: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 4:同总体表决结果。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朱艳婷、万威世
3. 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 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
3. 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 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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