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聘任李丽杰女士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丽杰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 案,我们认为: 1、 李丽杰女士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等能够胜任拟 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2、 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 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任职资格合法。 3、 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庞大同 谢韩珠 邱大梁 二○一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