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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5月)2018-05-10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二十六次(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一八年五月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六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公告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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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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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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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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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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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证件、证明或文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不具出席会议资格:
       (一) 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存在伪造、过期、涂改、无法辨
认、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情形的;
       (三)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明显不一致的;
       (五) 个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 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没有加盖法人印章
的;
       (六) 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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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
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
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
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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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
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 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
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
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
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
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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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根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和
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
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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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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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纪律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其他必须退场的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五十三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
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
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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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
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章   休会与散会

    第五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
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
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会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
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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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
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
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
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修改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第十四次(2005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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