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 人独立判断,就提名李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 被提名人李刚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 等能够胜任拟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2、 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以 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任职资格合法。 3、 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庞大同 邱大梁 谢韩珠 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