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19-017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
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
规定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各类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等因素基础上提出了
公司 2018 年度分红派息预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本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切实保
护了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并提交公司第二十七次(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需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
控制流程建设,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日益完善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实际情况需要。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措
施在企业管理的各环节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
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
际情况。
三、 关于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每年有大量的原材料进口及成品出口业务,需要对外支付和收取美
元,为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以及外币贷款利率波动风险,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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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工具降低汇兑损失、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
已为操作衍生品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配备了专
职财务人员,签约机构经营稳健、资信良好。
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衍生品业务主要为锁定汇率、利率,规避汇
率、利率波动风险,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 关于在中电财务关联交易存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8 年度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
电财务)存款、贷款事项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中电财务关联交易的存款情况。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事项能够严格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遵循了公平、公
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电财务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
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审核,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20875 号《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评估报告》,经审阅,我们同意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以上报告提请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六、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1、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 315,000.24 万元,
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11%。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余额 314,417.1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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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4、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继续与中国机械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CMEC”)合作出口意大利公司智能电表,并为中国银行向 CMEC 开具的
履约保函提供担保,截止报告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 583.13 万元。目前该项目
履约情况良好。
5、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工业园区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合计约 7.9602 亿元人
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全资子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
司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
请合计 16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长
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
支行申请合计为 6.20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日常
经营合同履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1228 亿元;为控股子公司开发科技(英国)
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履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0.1587 亿元;目前履约情况良好。
6、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对子公司担保、
对履约保函担保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7、 公司制定有《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
确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审批流程,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8、 截止报告期末,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
担担保责任。
9、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 2018 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的《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已真实反映了在正
常经营中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没有违规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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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庞大同 谢韩珠 邱大梁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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