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议案,我们认为: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等能够 胜任拟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2、 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 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任职资格合法; 3、 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邱大梁 宋春雷 白俊江 二○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