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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赤湾A: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2  

						  京市海问律
北京      律师事务
   WEN & PARRTNERS
HAIW
北京市            环中路 5 号财富金
      市朝阳区东三环                        20 层 ( 100020)
20/F, Fortune Financcial Center, 5 Doong San Huan C   Road
Chaooyang District, B      100020, China
Tel: (+86 10) 8560 6888 Fax: (+86 10) 8560 6999




致:深圳赤湾
          湾港航股份有




                                         市海问律师
                                     北京市

   关 赤湾港航股 公司 2017 年度第一 股东大会的

                                            法 书

  启者:
敬启


        北京市海
              海问律师事务 简称“本所”)是具有中 共和国(以下
              本法律意见
称“中国”,为本         ,不包括香         门特别行政区
                                    政区、澳门
  湾地区)执业资格的律
台湾                   。根据《中         法》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共和      法》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相关法律””)以及《深
  湾港航股份
赤湾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份有限公司章 (以下                     本所接受深圳
  港航股份有
湾港      有限公司(以 公司”)的委           列席公司 2017
                                    派本所律师列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年度                          称“本次股东           具本法律意见
                                           ,并依法出具


              关法律及公司
        根据相关           规定,本所律         仅就本次股东
                                        和见证,仅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会的                   员及召集人         的表决程序和
                                  股东大会的
  结果发表法
决结                          股东大会所
          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及议案所表述
                                         案内容以及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事实                   表意见。本所         给本所律师的
                                    公司提交给
          不限于有关人
料(包括但不           民身份证、授           人营业执照
                                    书、企业法人
  实、完整,资料上的签
真实                   印章均是真         或复印件均与
                                  料的副本或

上海                                     深圳                          香港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515 号            深圳市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   海問律師事事務所 HAIWEN
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                 嘉里建建设广场二座 2104 室    in Associattion with Lu & Assoociates
邮编 2                                   邮编 5                        香港中環皇皇后大道中 16-18 號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er Tower 1       2104, Tower 2, Kerry Plaza    新世界大廈廈 19 樓 1902 室
1515 N          West Road                1 Zhonng Xin Si Road          Unit 1902, 19/F, New World Tower
Jing’an District                        Futian District               16-18 Queeen’s Road Central
Shanghhai 200040, China                  Shenzzhen 518048, China       Central, Hoong Kong SAR
Tel: (+886 21) 6043 5000                 Tel: (++86 755) 8323 6000     Tel: (+852)) 3952 2222
Fax: (++86 21) 5298 5030                 Fax: (++86 755) 8323 0187     Fax: (+8522) 3952 2211

www.haiwen-law.com

                                                        1
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 年 8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下午在深圳市南山区赤湾海运大厦 11 楼
第一会议室召开,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统计资料及相关
验证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名,所持股份
为 484,555,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5%(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
同)。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为 370,977,9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79.80%;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为
113,577,9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总数的 63.14%。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2
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9 名,所持股份为
13,909,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控股股东继续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1,995,354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反对 27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反对 27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逐项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2.0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白景涛
    2.0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擎红


    上述各议案进行了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白景涛的表决结果为:获得票数 497,948,696,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
23,841,53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擎红的表决结果为:获得票数 497,828,695,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
                                   3
23,721,533,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


    上述各项议案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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