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相关法律”)以及《深圳 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深圳赤 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 上海 深圳 香港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 海問律師事務所 HAIWEN 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 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 场三座 3801 室 in Association with Lu & Partners LLP 邮编 100020 邮编 200040 邮编 518048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16-18 號 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Room 3801, Tower Three, Kerry Plaza 新世界大廈 19 樓 1902 室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1515 Nanjing West Road No. 1-1 Zhong Xin Si Road Unit 1902, 19/F,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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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将上述提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在 《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关于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召开 2018 年度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与《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下午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三路招商 局港口大厦 24D 会议室召开,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统计资料及相关 验证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所持股份 为 479,135,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117%(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下同)。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为 371,283,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79.8685%;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为 107,851,8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总数的 59.9525%。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6 名,所持股份为 5,856,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83%。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1. 逐项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1.0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付刚峰 1.0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邓仁杰 1.0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阎帅 1.04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粟健 1.05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宋德星 上述各议案进行了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付刚峰的表决结果为:获得票数 484,081,467,占出席会 3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 14,116,928,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35%。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邓仁杰的表决结果为:获得票数 484,081,470,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 14,116,931,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35%。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阎帅的表决结果为:获得票数 484,081,465,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 14,116,926,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35%。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粟健的表决结果为:获得票数 484,081,465,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 14,116,926,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35%。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宋德星的表决结果为:获得票数 484,081,465,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票数 14,116,926,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35%。 2. 逐项审议《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2.01 监事候选人刘英杰 2.02 监事候选人胡芹 2.03 监事候选人杨运涛 上述各议案进行了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监事候选人刘英杰的表决结果为:获得票数 484,034,615,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7%。 监事候选人胡芹的表决结果为:获得票数 484,034,61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7%。 监事候选人杨运涛的表决结果为:获得票数 484,081,465,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 4 3. 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84,817,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反对 174,2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52,7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03%;反对 174,2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5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84,817,7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反对 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 138,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53,1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30%;反对 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322%;弃权 138,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9248%。 5.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84,817,7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反对 173,8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关于调整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限额及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11,972,794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21%;反对 46,826,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9.63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72,7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750%;反对 3,054,2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32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7. 审议《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成立招商局海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57,036,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27%;反对 206,2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508%;弃权 1,556,1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64,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717%;反对 206,2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726%;弃权 1,556,1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3556%。 除议案 6《关于调整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限额及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外,其余各项议案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