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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天地A:财务管理制度(2017年11月)2017-11-23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17 年 11 月 21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行为,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信

息披露质量,公允的反映会计处理事项,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的安排,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合理筹集资

金,监督资金的日常使用,维护资金的安全。

      (二)加强对资金全过程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各级机构的资金需求,

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精细化管理,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预测、预算、成本分析、资

金收支等工作。

      (五)监督公司财产的购置、保管和使用,敦促业务部门定期对财产

进行清查,做到账物一致。

      (六)积极参与公司的投资项目,有效安排资金投放节奏,实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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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收益,促进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的提升。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运行质量为中心,以资金管理和成本管

理为重点,以预算及目标成本管理为手段,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基础工

作。

      (二)严格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对经济事项的源头及过程管理,强化

内部监督,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完善企业财务管理运行机制,推动企

业全面科学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接

受公司权力机构、外部监督机构及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在政府有关法规条款发

生调整时和公司内控管理需要时,可及时修订或以补充规定说明。



                                 第二章     财务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即

在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财务

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财务机构设置

      (一)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要求设置财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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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财务人员。

       1、公司总部设立集团财务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公司及分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2、各分子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置财务负

责人。如果分子公司规模较小、业务较为简单、不便于设置财务机构和配

置财务人员的,可由集团总部财务机构负责其财务工作。

      (二)集团财务部是集资金运筹、会计核算、成本管理分析、财务人

员管理等为一体的财务管理机构。集团可对所属企业资金进行统筹管理,

统一管理其资金筹集与资金使用。

      第八条      财务人员配置

      各级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财务人员,设置财务岗位,并制

定相应的岗位职责,财务工作岗位以岗定人、定岗、定编,可以一人一岗、

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能分开,不相容职务

分离的原则。

      (一)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责任主体,对公司一切经济

活动和管理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

对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并经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聘任。

      (三)公司设财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总经理提名,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聘任。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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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

      (五)所属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集团统一委派。

      (六)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各级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

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

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

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

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

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 对不符合会计制

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

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

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

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

障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

      (五)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 资

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列席所在公司董事会会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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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经营班子会议,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六)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

申报并缴纳各项税费,做好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合理降低企业税负成本。

      (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所在单位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八)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

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

      (九)管理和监督所属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外部监

管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十)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财务机构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

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人员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各公司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

人、财务机构负责人、资金业务负责人及出纳等职务,各公司财务负责人

及财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从事出纳工作;财务负责人

不能同时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同时担任监事会成员;财务人

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养,

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十三条       集团财务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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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财务内控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的监督、检查,以规范财务工作行为,

有效降低财务执行风险。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

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从事工作

的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

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准确、及时、完整。

      (五)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流程,运用适宜的财务管理方法和

掌握的会计信息,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服务。

      (六)保守公司财务信息及商业机密,除法律规定或者公司授权外,

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财务信息。

      (七)各级财务人员必须保证财务信息的透明化,严禁隐瞒或上报虚

假信息。

      (八)自觉接受内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按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降职、调离等惩罚性措施,

如触犯法律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的刑事、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培训

      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学习型的组织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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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高效率的团队,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更新与扩

充知识与技能,储备财务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专业知识、税务法规知识、公司内部管理规范、

生产业务流程等。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

给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

在移交清册上签名,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方各执一份,报集团财务

部备案存档一份。

      (一)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

明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财务印章、现金、有价证券、发票、收据、各类台账(含电子台账)、

网银 U 盾、支付密码器、网银操作用户名和密码等、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

等内容。涉及到会计信息化的,还应移交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备份资料

等。

      (二)办理移交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

逐项清点:

      1、现金、有价证券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点交,且必须与账簿记录保

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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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

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不一致时,移交人要

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

员从事会计信息化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

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5、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将公司的全部财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财务

人员的基本情况向接收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

书面材料。

      (三)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

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

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负责人监交。

      (四)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所

有移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而

推卸责任。

      (五)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并会同有关人员办理

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集团

财务部门确定。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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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报表编制方法》执行。



                                 第四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该按照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规定建立账册,进行

会计核算、计量和报告,及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完整的会计

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

可比和前后各期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在

不影响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规

范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

和要求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制度的要

求,不得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

报告、提供虚假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的财务信息系统及其生成的财务资料应当符合

财政部《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基本要求。公司的财务信息系统必

须具备独立性、保密性、适用性等特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

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

求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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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改变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计量

方法,虚列、多列或少列。

      (二)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式,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第二十五条        各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部门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

原始凭证,财务部门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进行计量和确认。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记录完整、手写清晰、数字正

确、手续完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的账面余额与实

物资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业务部门台账等进行核

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财务部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参与投融资方案等的

可行性研究。公司应监控所属分子公司的资金使用状况,保证资金使用的

安全、合法。

      第二十八条        资金筹集管理

      (一)筹资分为权益性筹资和债务性筹资两大类。债务性筹资原则上

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经审批后实施。权益性筹资属公司重大决策安排,

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领导下实施。

      (二)公司的筹资根据筹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财务预算,拟定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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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筹资的基本原则为:

      1、以投定筹,以长期投资和日常经营业务的需要决定筹资的时间节点、

规模、方式等;

      2、量力而行,筹资应充分考虑公司的长短期偿债能力,全面衡量经营

性现金流量;

      3、债务性筹资应充分考虑合理的额度、资金使用效益、未来偿还能力

等,避免因负债率过高、财务杠杆系数过大而给企业带来资金的系统性风

险;

      4、筹集的资金运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收益和价值水平;

      5、筹资应充分考虑公司的资金结构和信用规模;

      6、筹资应考虑国家金融政策对公司产业结构的制约。

      第二十九条        筹集资金的使用

      (一)对于权益性筹资应严格按照筹集的用途使用资金,严禁违规使

用,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如需变动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二)财务部门应建立筹资台账,清晰记录筹资类别、融资主体、融

资类别、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借款期限、利率水平等,并妥善保管相关

的合同,协议等筹资资料。

      (三)其他未列明的事项按照公司《对外筹资管理暂行办法》、《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投资管理

      (一)投资管理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主要包括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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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证券投资、债权投资、委托理财等。对内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

营规模或提升经营管理效率把资金投向公司内部的行为,包括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更新扩建、新项目建设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投资。

      (二)财务部门积极参与投资项目前期的调研与可行性论证,从财务

方面发表专业性的建议,负责投资项目的资金筹集,并协同相关方面办理

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

      (四)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

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

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货币资金管理的范围

       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及与货币资金有关的各类票据管理。

       (二)货币资金管理的原则

       1、合理使用、减少占压、加速周转、降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确保资金收付及时,实现资金的合理占用和营运良性循环,严禁资

金的体外循环,切实防范资金运营中的风险。

       3、严格遵守公司的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付等违规事项。

       4、实时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证资

金安全、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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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不得与无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个人发生资金往来,一经发现,从

严追究。

      6、岗位分工与职务分离。

      涉及货币资金管理的不相容职务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人员不

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二)货币资金管理重点关注内容

      1、实行货币资金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在既定的职责范围与审批权限

内办理审批业务,严禁越权操作。

      2、实行账钱分管原则,对货币资金的审批、 记录和收付职能进行分

离,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3、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者直接接触货币资

金。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4、实施定期盘点和对账制度,每日终了盘点库存现金,每周终了盘点

银行票据等有价证券。财务机构负责人每月至少对库存现金、票据等有价

证券进行盘查, 对会计人员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复核。

      5、对库存现金的短缺或溢余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报批后按相关规定

处理。

       (三)货币资金收入管理

       1、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原则上采用支票、汇票等转账方式

入账,严格控制现金结算。

       2、严禁收受外单位签发或背书的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

       3、各企业、部门收到支票或汇票后,应立即指定专人存入指定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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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银行内或者交由财务部出纳人员。因业务部门原因造成支票毁损、丢失

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资金支付管理

       货币资金的支付流程与审批权限按照公司《费用报销及资金支付管理

规定》执行。

       (五)现金管理原则

       1、现金管理执行“四不准”,即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

入储蓄;不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收款不入账;不准白条抵库;不

准挪用公款、违规借款。集团应不定期对所属企业进行现金管理抽查。

       2、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集团及所属各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为 3-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

       3、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现金的使用范围,除此之

外,其他支出原则上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六)银行账户与预留印鉴管理

       1、各公司开户与销户管理均应严格按照集团开户与销户的业务流程

办理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2、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

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

据,套取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准出借或出租银行

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

也不得结算与本企业无关的经济业务。

       3、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应由不同的人员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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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务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印鉴则由印鉴本人或其被

授权人保管,印鉴保管人对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负责。

       4、集团总部应按需开立银行账户,开设网银的,应按岗位分别设置

授权审批制度,并分别安全保管各自的登录账号、密码及网银密码工具;

所属企业开设的外部银行账户根据需要开通网银功能,并报集团备案,接

受集团统一监控和调度。

      5、严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加盖预留印鉴。作废的支票等结算票据应装

订成册,统一保管。发生支票遗失的,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造成

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银行结算票据管理

      1、各公司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

保管、领用、背书转让、贴现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置专门的台

账进行管理,作为会计档案统一保管存档。

      2、各类空白票据由出纳人员统一保管、安全放置。

      3、对于收取的应收票据,出纳人员应实时关注票据到期日,防止因到

期后未提示付款而无法收回资金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票与收据管理

      (一)发票的管理按照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收款收据原则上由集团财务部统一购买、统一管理,各公司按

需领用,收据必须按规定使用,号码连续,不得空号、缺号。因故作废的,

必须三联同时收回并加盖作废标记。使用完毕后的收据交由集团财务部专

人核销,保管人员应逐页检查使用情况,是否有空号、缺号、作废的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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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齐全。若发现问题,要及时找出原因,妥善处理。对于核销存在问题

的收据,待问题解决后发放新的收据,否则,不予发放。

                                   第六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存货管理

      (一)存货管理的原则

      1、强化全员管理概念,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遵守内部控制制度,涉及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付款、

处置等环节的业务,实行资金管理、物资管理、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3、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满足市场销售的需要、降低成本并符合保险

储备的要求。

      4、存货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营运资金的使用效率,各企业应根据本行

业特点有效调整和控制存货占压资金的比例。

      5、实行存货定期盘点制度。

      (二)存货成本控制

      存货的成本控制要坚持经济适量的原则,合理安排生产和采购,有效

配置资金,确定相对经济的采购批次和采购批量,有效控制存货成本。

      (三)存货的日常管理

      1、各公司就存货的采购、保管、收发、处置等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

批制度和不相容职务制度,各级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存货的入库、领

用等转移手续。财务部门依据业务部门传递的单据据实核算,对于验收单、

入库单、购货合同内容及发票内容不一致,或单据不全、账实不符、质量

不符的存货,保管人员不予办理入库,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存货出库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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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办理领用手续,手续不全的,保管人员不予发货,财务人员不予办理

转账手续。

      2、各公司应建立存货盘点清查制度,结合公司的情况确定盘点周期、

频率、流程等,核查存货数量,及时发现存货减值迹象以及盈亏情况。存

货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物资管理部门共同进行,盘点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的存货,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权

限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理。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应严格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减值测试,确实存在减值的,应形成书面报告经集团

审批后处理。

      3、建立存货内部对账机制。

      4、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存货抵押的,必须履行审议流程,并在合理

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其抵押价值。

      5、对于在建或已完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应根据工程完成情况

确定其价值,保证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明细账、总账。至少每年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清

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二)财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可提出合

理化的管理建议,保障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固定资产各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并定期与

财务部门核对,保证账、卡、物三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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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内部调拨、处置、报废、出租、抵押、出借

等,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出租、出

借、变卖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

关规定执行。

      (五)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管理

      (一)公司的在建工程主要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设备进行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不含房地产在建项目的投资管理。

      (二)在建工程管理流程

       1、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就在建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分析、投资

规模、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实现效益情况、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等

作统一说明,经审批后执行。如达到规定金额和条件的,还应报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使用单位按照审议结果开展在建工作,包括合作单位选择、方案设

计、合同评审等。符合招标程序的,应报集团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招

标工作。

      3、使用单位在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工程质量与

进度管理,并就工程进度每月向财务部报送工程进度形象报表以及已完成

工程量情况。

      4、财务部门依据合同条款、工程形象进度、公司资金情况合理安排项

目付款,建立在建工程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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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建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集团总部业务部门、使用单位、施

工单位等应联合组织验收工程质量,进行在建工程项目工程结算,财务部

门依据工程验收报告、结算报告进行财务核算。

      (三)在建工程后续管理

      1、在建工程验收后,应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在规

定期限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2、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暂

估价值或预结算价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待办理竣工结算后再

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

      第三十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确定其核算范围,保证会

计核算的准确性。

      (二)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直线法

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三)公司应生产经营需要将投资性房地产抵押的,必须履行相关的

审批手续,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土地使用权,应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正式票据

和合法权证。

      (二)外购成品软件或个性化定制软件,应明确权属,加强权益保护。

      (三)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及时申请,

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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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应生产经营需要将无形资产抵押的,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

手续,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应按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已经进入开发阶段的房地产项目

土地价值列入存货核算。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销售及应收款项的管理,建立客户信用条件

和标准,合同评审、合同履行、发票开具、货款回收、应收账款定期对账、

函证等环节的控制制度。

      (一)客户信用:业务部门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在选择客户时,

充分了解客户的主体资格、信誉、财务状况等,降低账款回收的风险。实

时跟踪客户履约情况,关注重点客户的资信变动情况,防范客户信用风险。

      (二)合同评审与签订: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审阅合同条款,各个环节的审批人应按照职责分工的不同发表专业的意见

与建议,财务部门重点关注销售价格、付款条款、发票开具、结算周期、

对账方式等,切实做到合同的源头控制、事前控制。

      (三)合同履行:公司按照经签署的合同履行发货流程,确保货物安

全送达经签收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客户结算,形成有效的对账单。如

遇原合同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履行合同评审手续,同时做

好与客户的对账衔接工作。

      (四)发票开具: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已发生事项开具发票,严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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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发票,严禁提前开票、超额开票。具体按照公司《增

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五)货款回收: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催收记录应妥善保

存,同时应做好回款台账的登记工作,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财务部门

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做好款项的账龄分析,并定期报送给

业务分管领导与公司负责人。对于收取的商业票据,应谨慎处理,要充分

考虑公司的资金运营情况以及出票人、承兑人的资信情况,做好票据的监

控和跟踪管理。

      (六)对账:除每月与客户就当月发生数对账外,每年至少于半年度

末、年末就期初余额,本年供货数、收款数、期末余额进行核对,并取得

有效对账单。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避免因人员更换、时间

太长而造成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七)应收账款风险控制:各公司应从客户选择、合同签订的事前控

制;合同执行、合同文档管理、对账手续完备性、合同主体资信、履约能

力跟踪等的事中控制;货款回收的事后控制以及过程中各部门员工、分管

负责人职责的分工控制来合理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及时应对,最大限度

规避或减少坏账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房地产销售在符合销售政策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合

同主体确认风险的控制、销售合同条款的设定与签署、台账登记工作、已

售房产回款以及收入确认时点、条件等的管理。



                                  第八章    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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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各公司加强采购的过程及应付款项的支付管理,明确供应

商筛选机制、询价、合同审批、请购、验收、发票及付款等环节的职责和

审批权限,建立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有效控制采购的过程管理。

      (一)供应商筛选和价格对比机制:各公司在建立供应商信息库的基

础上,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点选择口碑好、承担风险能力强、质量有保

障、货款信用期较长的优质供应商合作,同时尽可能引入多家合格供应商,

建立采购价格对比机制,透明采购决策,尽可能降低材料采购成本。

      (二)请购:各公司依据采购物品的类型和额度大小,按照归口管理

的不同,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审批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三)合同审批: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

合同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权限、职责与审批范围,以合同为基础约束双方

的经济行为。

      (四)采购、验收、保管:各级业务部门管理人员按照过程的不同,

设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岗位职责,完整保留业务过程中的原始单据,及

时传递至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材料保管部门应定期联合业务部门履行

材料盘点与对账程序,确保管理的有效性。

      (五)发票及付款:财务部在办理付款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

证、对账单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核,核对

合同并依据相关约定安排付款,确保已发生的材料采购业务已取得足额的

真实有效的发票方可付款。同时应加强对预付款项的管理,对于大额或时

间较长的预付账款应定期追踪核查,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业务分管领导,

以规避风险。财务部门应及时敦促业务部门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往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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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四十一条        管理规则

      入账及时、加强对账、责任明晰、及时清理、严控风险。

      第四十二条        应收款项管理

      (一)事先控制

      各级企业在经济合同中必须以主条款的形式约定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控

制。财务人员通过参与审查经济合同,对可能存在的应收账款风险,履行

向责任人通报并及时修改条款,实现对应收账款的事先风险控制。

      (二)入账控制

      各级财务部门必须凭齐全、真实的凭据,并经客户或我方业务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公司负责人签章后,方可确认应收账款。

      (三)日常管理监督及预警

      各级财务部门应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台账,包括:客户资料、业务内容、

发生时间、金额、付款方式、履约回款和回款记录等;对未按合同约定付

款且持续时间较长,应提请业务经办部门加强跟踪和款项催收,减少应收

账款资金占用。

      (四)逾期款项重点清理

      对已逾期的应收款项应会同业务部门分门别类,整理建档,按其形成

原因、时间、金额、催收难易程度等分类,并考虑收款费用与坏账损失之

间的关系,相应制定收款政策和收款程序,落实催收责任人。重大逾期应

收款项的处理方法实行一事一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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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预付款项管理

      (一)严控预付账款审批流程,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二)加强对账、及时索要发票、结算凭证等,及时结转入账。

      (三)对于长期挂账预付账款要查明原因,及时清理,避免形成坏账、

呆账。

      第四十四条        其他应收款管理

      (一)加强备用金借款管理,财务部门专人定期清理,原则上前账不

清后账不借,超过规定结账期限者,从工资中扣回。

      (二)其他各种押金、保证金、其他代垫款项等要定期对账、及时清

理,避免形成坏账、呆账。

      第四十五条        内部往来管理

      (一)内部往来管理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内部往

来核对不符会导致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的不实,影响财务报告的

准确性。

      (二)挂账各方财务部门每月应对挂账款项进行核对确认,确保双方

记录的一致性。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予以处理。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成本费用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据统一领

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司目标成本管理责任制,完善成本指标控制

体系,实行归口管理,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四十七条        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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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部门根据公司产业管理的不同,经营管控的需要建立成本、

费用标准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配合业务部门落实成本、费用预算指标,

指导各级公司成本、费用进行核算与控制,分析成本、费用的预算执行情

况,有效促进公司成本、费用管控的提升。

      (二)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认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做好各个业务环节的数据统计和积累工作。

      (三)通过对生产过程的管理、监督,提高成本管理的质量和力度。

生产准备过程中重点控制人力、物料消耗,直接生产过程重点控制提高效

率、质量,产品检验管理重点通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四)期间费用的管理坚持目标成本与预算管理、责任管理相结合的

原则,控制开支的范围和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成本控制原则

      (一)在成本预测、预算、控制、分析和考核等成本管理各环节要抓

住以成本控制为中心并贯彻到成本管理的全过程,以实现目标成本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二)各公司负责人是本公司成本管理的领导者,相关业务必须密切

配合,按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三)在生产、技术、经营的全过程开展有效的成本控制。

      (四)各级人员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

扩大开支范围,财务人员有权予以监督、纠正,保证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第四十九条        成本管理具体要求

      各企业必须完善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重点是健全成本核算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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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和计量验收制度;建立原始凭证传递流程;完善定额管理制度、内部

结算制度;建立健全项目成本管理、产品成本管理等。其中:

       (一)生产型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采购至生产过程的产品成本管理制

度和控制体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从项目规划设计、项目投资预算到开发

组织全过程及合同管理和项目决算整个流程的项目成本管理制度和控制体

系。

       (三)其他产业应遵循成本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加强源头控制、重点

关注过程控制、回顾完善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   股东权益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给股本的增减或股本结构的变动,应严格按照《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产生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转增资本或扩

大再生产。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提取。

      第五十二条        部分产业公司按相关规定计提的专项储备金,必须按规

定用途使用,不得滥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五十三条        利润分配

      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缴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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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分配方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按股东大会批准的方案向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现金或股票)。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五十四条        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定期编制并向有关单位及时、准确

地报送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财务分析报告的具体内容

      (一)企业当期经营情况的基本介绍。

      (二)财务预算及目标成本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

      (三)重大交易或者事项说明,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

入租出资产、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四)财务分析应围绕公司的资产运营效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保障能力等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通过具体财务指标的分析揭示公司

经营管理的状况,促进公司不断提升资产运营质量经营管理效果。

      第五十七条         必须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定

期报告,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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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财务预算

       第五十八条       财务预算管理

       (一)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

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

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所属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各公司应按

照集团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各

公司在总经理领导下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开展预算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

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三)企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生产经

营计划、资本经营计划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收支预算为主

线进行编制,主要分为目标利润预算和现金收支预算。财务预算的编制应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

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四)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

       1、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2、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3、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五)财务预算的编制流程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

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所属企业财务预算布置、审核、编制和汇总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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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财务预算的执行与控制

      1、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非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集团层面统一

调整,计划预算的执行应确保其刚性和严肃性,未经审批不得随意变动和

调整。各单位须制订具体措施确保计划预算执行到位。

      2、集团及各单位定期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做出差异分析和说明

及提出相应的措施,特别要跟踪督导当期现金收入支出,确保季度及全年

计划预算目标的实现。

      3、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

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各公司

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七)财务预算的考核

      公司对财务预算的考核结果使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用于经营决

策预警,即:通过对企业阶段经营效果和经营数据信息的分析评价,及时

调整经营策略,合理调配经营资源,并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不理想的企业

和单位及时预警提示,并协助其积极寻求对策和方案;二是用于提出财务

预算方案调整变更建议,即:通过对市场形势、政策条件、企业现状等内

外部条件重大变化的深入分析,视其影响程度,提出计划预算方案调整建

议,以体现计划预算刚性执行过程中的弹性管理需要;三是用于对企业经

营者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第五十九条        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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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

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

      (一)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

致,不得随意变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

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

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政策的会计处理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

      (1)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

定进行处理。

      (2)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

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

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

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

一并调整,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

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

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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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四)会计政策变更应由集团财务部提出变更申请,经公司财务负责

人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五)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2、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第六十条       会计估计变更

      (一)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

基础所作的判断。

      (二)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

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

金额进行调整。企业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

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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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

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

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公司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

计变更进行处理。

      (四)会计估计变更应由集团财务部提出变更申请,经公司财务负责

人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之一的,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并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2、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第六十一条        会计差错更正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

务报表造成遗漏或误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

及舞弊产生的影响等。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

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一)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处理

      不需要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

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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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二)重要的前期差错处理

      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账前期比较数据。

      (三)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

度的会计差错及报告年度前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处理。

      (四)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披露

      1、前期差错的性质;

      2、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

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第十五章       纳税管理

      第六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税收筹划和纳税业务事项,及时、

规范办理纳税业务。

      (一)各级财务部门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

缴纳业务,依法纳税。

      (二)各级财务人员应不断加强对税收法规政策的学习,积极了解最

新的税收动态、监管力度、监管方式,有效降低公司的涉税风险。

      (三)加强对税务档案的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由专人负责税

务档案的管理,年度结束后,整理成册安全保管。

      (四)对因个人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税务风险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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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按情节严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在国家税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所处行业特点的不同,制

定税收策划方案,维护公司利益。

      第六十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高度重视因违反

发票管理制度而带来的税务风险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及惩罚力度。

      第六十四条        集团及各企业纳税业务筹划必须体现合法性、筹划性和

目的性,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着眼于生产经营业务的扩展,

体现总体收益最大化。



                                 第十六章     财务监督与控制

      第六十五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应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重大信息及

时、充分地披露。所属企业在发生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借款担

保等事项时,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的报批标准、审批程序等履行报批和报

备手续,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人员应对批准实

施的重大事项跟踪进展情况。

      第六十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财务工作除进行日常检

查外,适当时候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制度

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全面检查,加强财务的垂直管控力度,降低

财务风险的发生,促进公司规范化经营。

      第六十七条        在集团公司组织的财务检查过程中,所属企业应如实提

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隐匿和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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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会同财务部门定期或随机对公司及所

属企业贯彻执行董事会决定,各项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情况进行检查

和监督,查明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不符合会计制度

和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对外担保、关联方交易管理中涉及财务信息披露及管理

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会计档案管理、财务信息化管理按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财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一条        各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财务活动第一责任人,应

当保证财务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机

构、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会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事项,财务人员有

权拒绝办理或者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七十二条        集团及所属各级企业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必须

严格遵守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或因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调整岗位、降职、免职、辞退和经济处罚。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人员的聘用、培训及考核按照公司《财务人员

聘用、培训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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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原深天地字【2010】80 号《财务管理制度及

附则》、深天地字【2010】72 号《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企

业财务管理制度》、《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企业财务管

理制度》、《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预算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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