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天地A: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04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
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
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就本次
董事会的有关议案逐一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核销应收款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应收款项的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有利于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二、关于修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规定》的议案。
本次公司修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兼顾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拟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健、快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
独立董事:
程汉涛、沈险峰、梁 融
二 O 一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