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深天地A:关于公司与国志环保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及《土地租赁合同》的公告2019-06-06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 A     公告编号:2019—033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国志环保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及《土
                   地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述

    鉴于公司混凝土场站的搬迁需求,为提升混凝土产业的市场占有

率,公司拟与深圳市国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志环保”)

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及《土地租赁合同》,双方拟合作建设混凝

土搅拌站。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临时会议,

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 8 人,亲自参与审议表决的董事 8 人。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志环保

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及<土地租赁合同>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上述《合作框架协议书》及《土地租赁合同》的签署不构成关联

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1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合作方名称:深圳市国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康乐社区宝鼎威 A 区综合信

息楼 122

    法定代表人:李德山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环保产品的研发与销售;新能源产

品研发;砂石销售,砖渣破碎,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开发,售电业务;

物业租赁;环保及配套设备、机具的购销;环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和技术服务;海水脱硫技术和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水环保处理

设备、污泥环保处理设备及相关零件的研发、集成和销售; 化工原料

及产品的批发、零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自行车回收、维

修、维护、废车处理。许可经营项目是:砂石加工,从事城市固体废

弃物、工业废弃物的处理;工业废水、废气、废渣治理。

    股东情况:古汉成,持股 7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德山,持

股 30%。

    国志环保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作框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深圳市国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二)合作模式:

    1、甲方负责提供项目用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

区白沙岭枫树窝空地,该项目用地系甲方租用的土地,面积共计

32,000 平方米(详见附件:土地图纸及《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

“原合同”)。乙方负责在该项目用地上投资建设碎石加工场及混凝土

搅拌站(包括投入设施设备及建设厂房等),其中 14,000 平方米的土

地用于建设碎石加工场,18,000 平方米的土地由甲方转租给乙方,用

于建设混凝土搅拌站。

    2、项目总投资额:乙方投资建设产能规模为 120 万方的碎石环

保加工场,投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具体工艺由甲乙双

方协商确定。乙方投资于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的规模及资金额度由乙方

自行决定,预计投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3、所建成的碎石加工场(含设施设备及厂房等)及混凝土搅拌

站(含设施设备及厂房等)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其中碎石加工场(含

设施设备及厂房等)由乙方出租给甲方使用,混凝土搅拌站(含设施

设备及厂房等)由乙方自行使用。

    (三)双方权责:

    1、甲方权责

    (1)甲方负责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先行

垫付,在碎石加工场及混凝土搅拌站发改委立项(备案)、土地规划、

环评批文、施工报建批文、水电气安装等相关手续完成后一个月内由

乙方向甲方支付“三通一平”的费用人民币 500 万元,超额部分由甲

                              3
方承担。其中水电气安装的费用不含强电 2000VA(伏安)的安装费

用,强电 2000VA(伏安)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负责办理建设碎石加工场所需的发改委立项(备案)、

土地规划、环评批文、施工报建批文、水电气安装等相关手续,并负

责以乙方名义或乙方书面指定的公司名义办理建设混凝土搅拌站所

需的发改委立项(备案)、土地规划、环评批文、施工报建批文、水电

气安装等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该费用在碎石加工

场及混凝土搅拌站发改委立项(备案)、土地规划、环评批文、施工报

建批文、水电气安装等相关手续完成后第四个月起的三个月内由乙方

均摊按月合计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200 万元,超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3)乙方配合提供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立项、规划、环评、施工

报建中所需资料。甲方负责在发改委立项(备案)、土地规划、环评批

文、施工报建批文、水电气安装等手续办理完毕后 15 日内将水电过

户至乙方。水电过户安装的费用包含在本条第 2 款所述手续费中,支

付方式同本条第 2 款。

    (4)甲方自行负责办理碎石加工生产所需资质及政府审批,投

产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安全环保等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

乙方无关。

    (5)甲方保证有权出租项目用地给乙方,保证出租给乙方的土

地使用的合法性、无权属争议和未进行抵押等,否则,因权利方主张

或其他因素造成乙方使用土地受到阻碍,甲方须按照乙方已投资建设

碎石加工场(含设施设备及厂房等)及投资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含设

                              4
施设备及厂房等)的资金、“三通一平”的费用及办理立项、规划、

环评、施工报建、水电气安装等费用的合计总金额的 1.5 倍赔偿给乙

方。

       2、乙方权责

       (1)在碎石加工场及混凝土搅拌站发改委立项(备案)、土地规

划、环评批文、施工报建批文、水电气安装手续全部办理完成之后,

乙方进场建设碎石加工场,并在前述政府审批及手续办理完成后四个

月内完成碎石加工场的投资建设。若遇政府行为、周边居(村)民干

扰、台风、下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则前述投资建设期限相

应顺延。

       (2)用于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的土地由甲方出租给乙方,甲乙双

方签署《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期限至 2027 年 5 月 31 日止,在

混凝土搅拌站的发改委立项(备案)、土地规划、环评批文、施工报建

批文、水电气安装手续完成后的三个月内乙方免交土地租金,即自前

述政府审批及手续完成后第四个月起开始计租,租赁价格为人民币

20 元/平方米/月,在租赁期限内租赁价格每二年递增 10%,其他土地

租赁相关事宜在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若原

合同中土地租赁期限延长或甲方继续租赁项目用地,则甲乙双方签署

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的土地租赁期限相应延长,租赁价格原则上同

甲方与项目用地土地方约定的租赁价格一致,具体租赁价格以甲乙双

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的函件或者协议为准。

       (3)碎石加工场的设施设备及厂房由乙方出租给甲方,租赁期

                                5
限为 8 年,月租金为投资总额扣减 5%残值按 8 年平均分摊至每月的

金额加投资月初余额的 8.5%年利率分摊至每月的金额(投资总额指

乙方投资建设碎石加工场的设施设备及厂房等的资金总额,投资月初

余额指投资总额扣除前期甲方已支付的租金中计算折旧部分),计算

公式为:月租金=投资总额×(1-5%)÷(8×12)+投资月初余额×8.5%

÷12,即若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则第一个月的租金人民币

33.96 万元(其中包括折旧部分 19.79 万元,利息部分 14.17 万元),

第二个月的租金=19.79 万+(2000 万-19.79 万)×8.5%÷12=33.82 万

元,第三个月的租金=19.79 万+(2000 万-19.79 万×2)×8.5%÷

12=33.68 万元,依此类推)。租赁期间的设施设备及厂房的维护由甲

方负责,其他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碎石加工场设施设备及厂房租赁

合同》。

    (4)碎石加工场设施设备及厂房租赁期限届满时,甲方以人民

币 150 万元(残值额)的价格向乙方购买碎石加工场设施设备及厂房。

在甲方全部履行《碎石加工场设施设备及厂房租赁合同》下的义务(包

括不限于租金的支付等),且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 150 万元(残

值额)的款项之后,碎石加工场设施设备及厂房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5)合作期间,若甲方给乙方供应碎石,则双方同意碎石价格

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加人民币 5 元/吨,具体碎石价格以双方签署的《碎

石购销合同》或者价格调整确认函为准。

    (6)混凝土搅拌站建成后,乙方投产使用,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甲方不得干预,并负责协助乙方协调村民及周边关系,不影响乙

                               6
方正常生产经营。

    (四)违约责任

   1、若碎石加工场中途停业或被关停或不能正常经营的,甲方仍须

按照《碎石加工场设施设备及厂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及履行

相关义务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投资碎石加工场(含设施设备

及厂房等)的金额及利息一次性补偿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已对碎石加工场及混凝土搅拌站完成发

改委立项(备案)、土地规划、环评批文、施工报建批文、水电气安装

等相关工作进行有序推进或展开实质工作(由双方成立的专项工作小

组工作备忘体现),因乙方原因导致双方合作中止或工作推进中止的,

乙方应按甲方前期实际投入的“三通一平”的费用(若有)的 1.5 倍

赔偿给甲方。

   3、乙方建设碎石加工场及混凝土搅拌站须按政府审批的标准完

成,若因乙方超标准完成建设而造成政府要求碎石加工场或混凝土搅

拌站停工、停产、强制整改、关停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

担。若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若甲方未完成碎石加工场及混凝土搅

拌站的发改委立项(备案)、土地规划、环评批文、施工报建批文等政

府审批及水电气安装手续,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三通一

平”的费用及办理立项、规划、环评、施工报建、水电气安装等相关

手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已投资建设碎石加工场或混

凝土搅拌站,则乙方已投入的资金,甲方按同等金额补偿给乙方。

                              7
   5、若甲方已完成碎石加工场及混凝土搅拌站的发改委立项(备

案)、土地规划、环评批文、施工报建批文、水电气安装等政府审批

后的一个月内,乙方未入场进行碎石加工场建设的,则乙方须按甲方

完成前述政府审批产生的费用(按人民币贰佰万元计)支付给甲方违

约金,支付时间为:前述审批完成后一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

   6、若碎石加工场或混凝土搅拌站被政府强制关停或征收征用时,

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遇政府补偿时,则土地补偿费用归

甲方所有,乙方所投资新建设的基础建设、生产设备、建筑物、变压

器、水电设施等补偿、停产停业及经营损失补偿、拆迁补偿、人员解

散及临时安置补偿等或其他规定归乙方的补偿等的政府补偿归乙方

所有。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书面形式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本协议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

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

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土地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租赁标的物及位置、期限

    1、租赁标的物及位置

                             8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枫树窝空地

用于建混凝土搅拌站及生产,面积 18,000 平方米。

    2、租赁期限

    从甲乙双方交接日(具体交接日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日期

为准,下同)起至 2027 年 5 月 31 日止。

    3、免租期限

    在土地交付给乙方且混凝土搅拌站完成发改委立项(备案)、土地

规划、环评批文、施工报建批文、水电气安装手续后的三个月内乙方

免交土地租金,即在土地交付给乙方且自前述政府审批及手续完成后

的第四个月起开始计租。

    (二)租金、押金和支付方式

    1、租金按月计算,租赁价格为人民币 20 元/平方米/月,即月租

金为人民币 360,000 元(含税),在租赁期限内的租赁价格每二年递

增 10%(即每 24 个月递增一次,自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双方交接日

开始起算,依次类推),当月租金于当月 14 日之前付清。付款前,

甲方须开具全额(含税)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

暂停付款直至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为止。

    2、在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

720,000 元,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押金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

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9
    (1)甲方负责以乙方名义或乙方书面指定的公司名义办理建设

混凝土搅拌站所需的发改委立项(备案)、土地规划、环评批文、施工

报建批文、水电气安装等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按照《合作框架协议

书》第二条的约定执行。乙方配合提供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立项、规划、

环评、施工报建中所需资料。

    (2)甲方负责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甲方负责在发改委立

项(备案)、土地规划、环评批文、施工报建批文、水电气安装等手续

办理完毕后 15 日内将水电过户至乙方。租赁物交接日之前产生的水

电费等由甲方负责结清。

    (3)混凝土搅拌站建成后,乙方投产使用,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甲方不得干预,并负责协助乙方协调村民及周边关系,不影响乙

方正常生产经营。

    (4)甲方保证有权出租本合同下土地给乙方,保证出租给乙方

的土地使用的合法性、无权属争议及瑕疵和未进行抵押等。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间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属于乙方。

    (2)合同期间,混凝土搅拌站经营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自行

负担。

    (3)乙方有权视情况将本合同下租赁标的物转租给乙方的子公

司/分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分公司,或将本合同承租主体变更为乙方的

子公司/分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分公司,甲方对此无异议并予以配合签署

相关协议。

                             10
       (四)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有权出租项目用地给乙方,保证出租给乙方的土地

使用的合法性、无权属争议及瑕疵和未进行抵押等,否则,因权利方

主张或其他因素造成乙方使用土地受到阻碍,甲方须按照乙方已投资

建设碎石加工场(含设施设备及厂房等)及投资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含

设施设备及厂房等)的资金、“三通一平”的费用及办理立项、规划、

环评、施工报建、水电气安装等费用的合计总金额的 1.5 倍赔偿给乙

方。

       2、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收回租赁标

的物及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造成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且甲方须按照乙方已投资建设碎石加工场(含设施设备及厂房等)及

投资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含设施设备及厂房等)的资金、“三通一平”

的费用及办理立项、规划、环评、施工报建、水电气安装等费用的合

计总金额的 1.5 倍赔偿给乙方。

       (五)特别约定

       若租赁区域或混凝土搅拌站被政府要求关停、搬迁或征收征用

时,或土地方要求收回土地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物

的(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被停水停电累积达 10 日

或乙方生产车辆不能正常进出场地累积达 10 日),乙方有权单方面

解除本合同,租金计算至政府要求关停、搬迁或征收征用之日或乙方

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物之日,押金自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之内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如遇政府补偿时,则土地补偿

                                11
费用归甲方所有,乙方所投资新建设的基础建设、生产设备、建筑物、

变压器、水电设施等补偿、停产停业及经营损失补偿、拆迁补偿、人

员解散及临时安置补偿等或其他规定归乙方的补偿等的政府补偿归

乙方所有。在前述情形下双方应共同配合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补偿。

    (六)合同解除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合作框架协议书》签署后三个月内,若甲方未完成碎石加

工场及混凝土搅拌站的发改委立项(备案)、土地规划、环评批文、施

工报建批文等政府审批及水电气安装手续,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

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解除情形。

    (七)其他:

    1、本合同的约定与《合作框架协议书》相冲突的,以本合同的

约定为准。本合同未约定的事宜,仍按照《合作框架协议书》的约定

执行。

    2、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产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

可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协议及合同签署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本次与国志环保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及《土地租赁合同》有

利于整合双方优势资源,提升公司混凝土市场份额,扩大天地品牌影

响力,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次签署的协议表达

双方初步合作意向,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12
    本次拟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及土地租赁合同,具体实施内容和进

度存在不确定性;涉及的金额为估计数,与实际投入可能存在差异;

项目报建手续需待相关部门审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合作框架协议书》;

   3、《土地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