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天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事宜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查阅公司拟聘请的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 资料,该审计机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 要求。公司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郑德珵、陈 平、肖建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